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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款该谁领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4-01 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0年起被告岩恩哈因无法偿还原告岩的借款,先后将自己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曼搭村委会曼脑村小组地名为“那得”、“腊大”、“孙海龙”、“八下板”的承包地(共2.53亩)转让给原告岩的,用于抵偿债务,2012213日原告将地名为“那得”、“腊大”、“八下板”的三块土地(共计2.5亩)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入了自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后该承包地因开发西双版纳楠景新城项目被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并由被告岩恩哈与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526日签订了《西双版纳楠景新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岩恩哈)同意乙方(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征收位于景洪市勐罕镇曼搭村委会曼脑村民小组北面范围内的集团土地2.5亩…乙方征收甲方土地逐年补偿期限为五十年,每亩总补偿金额累积达259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2.5亩五年土地征收补偿总费用62500元给甲方……”,被告岩恩哈领取了62500元的土地补偿款。现原告认为该土地补偿款的对象应为自己,要求被告岩恩哈返还土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根据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岩恩哈签订的西双版纳楠景新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的对象为岩恩哈,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承包地前五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2500元支付给了被告岩恩哈,虽原告认为该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应当补偿给自己,但景洪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补偿对象非原告,原告亦未向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主张其补偿对象错误,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也未对该款的补偿对象是否错误作出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岩恩哈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6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诉争的承包地已被征收,被告现未实际使用该承包地,故对原告诉请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岩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