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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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01 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贩养吸的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长期以来吸食毒品,并以贩养吸。2015年5月2日,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东风农场傣家印象餐厅后面的空房子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43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96克。还查实被告人陈某某还向吸毒人员老某、岩某某贩卖过毒品。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有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根据庭审查明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称向吸毒人员老某和岩某某贩卖毒品的次数均是一次,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过一次毒品吸食,岩某某的证言虽然陈述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过三次毒品吸食,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不予支持。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