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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饮酒终肇事 危险驾驶食苦果

作者 :陈美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3-22 11:0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约因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此,被告人岩某约如梦初醒,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经审理查明, 2015524日,被告人岩某药饮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勐罕镇傣族园方向驶往勐罕镇曼养罕村方向,2244分许,行驶至勐罕镇中心敬老院路段时与张某云驾驶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岩某药肇事后逃逸,于64日归案。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岩某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肇事后逃逸,认定被告人岩某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生无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岩某药案发时身上所提取的人体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岩某药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27.61mg /100ml。已达到醉酒值,属醉酒后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药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药的各项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