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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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14 16:0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景洪市集贸市场工商住宿区一出租房内因琐事与前妻即被害人文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打了被害人文某某一巴掌,被害人文某某就从房间外拿出一把菜刀吓唬,被告人李某某见状将被害人文某某推倒在床上夺过手里的菜刀后向其后颈部砍去,致被害人文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将被害人文某某送往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