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 李凡
案情简要:
2013年4月21日,被告岩应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勐龙镇向景洪市方向行驶,15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景大线K6+200M处实施越线超车时,与对向原告粟圣驾驶的无号牌麟龙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原告粟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粟圣于2013年4月21日被送往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双肺感染”,住院30天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治疗,住院49天后转入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继续治疗,再次住院72天后出院,产生医疗费用共计548396.09元。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伤残程度构成一(壹)级伤残。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岩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粟圣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岩应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景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粟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二)被告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粟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8576.7元。
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粟圣于2014年9月23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岩应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8576.7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员查明,被执行人岩应家庭经济困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申请人粟圣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90282.09元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人借的,被执行人岩应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岩应将其微型车折价抵尝给申请人23000元。2015年3月3日执行局执行员到村子里,通过给岩应亲戚朋友做工作后,由该村村长出面共筹集资金16万元代岩应支付给申请人粟圣。
虽然得到部分赔偿,但因申请人粟圣现生活不能自理,前期治疗医疗费用达60万多元,其父母还变卖了家庭唯一住房,并欠外债50多万元。在生活如此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粟圣必须及时接受继续治疗,还需要一大笔医疗费用,对这个举债累累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申请人粟圣及其父母多次到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接下来的治疗费用。
救助情况
在了解到申请人粟圣家庭情况后,该案执行员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迅速启动程序。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粟圣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过调查走访,该案执行员认为申请人粟圣的情况符合《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项,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2015年8月25日经过严格的申批程序,同意对申请人粟圣进行一次性经济救助130680元。此次救助是景洪市按照《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以来一次性对单个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额最大的一笔。
国家司法救助金到手,犹如雪中送炭。接过救助金的那一刻,申请人粟圣父母感动不已:“这下我儿子可以继续治疗了,这可真是救命钱呀,谢谢、谢谢!……”。虽然相对于申请人粟圣家庭的巨大债务来说这笔国家司法救助款项不多,但却为这样一个苦难的家庭撑起了一片天,让申请人粟圣及父母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也坚定了申请人粟圣勇敢面对逆境的信念。通过此次国家司法救助后申请人粟圣现正在接受后期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