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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 构成危驾获刑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2-29 09: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岩某某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5524日,被告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勐罕镇傣族园方向驶往勐罕镇曼养罕村方向,2244分许,行驶至勐罕镇中心敬老院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岩某某肇事后逃逸,于201564被抓获归案。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肇事后逃逸,认定被告人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岩某某案发时身上所提取的人体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岩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27.61mg /100ml。已达到醉酒值,属醉酒后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