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一起由四名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因触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四人因缺钱花相邀窜至景洪市龙舟广场菩提岛餐厅临滨江大道,见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骑乘一辆摩托车路过时,被告人李某某用脚将被害人及摩托车踹倒在地,四被告人一拥而上用拳脚殴打,并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钱包(包内装有人民币150元、老挝币二张,其中一张面值1000元、一张面值20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立即报警救助,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于当晚在西双版纳州新大桥的桥底下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开庭审理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帮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由于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文化程度不高,监护人监管不力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崔某、张某、何某、李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