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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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29 09: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黑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黑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 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黑某长期吸食毒品。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黑某在其家里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右侧裤袋内查获用锡纸包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24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克。还查实被告人黑某还贩卖过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岩某、潘某吸食。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嫌本案,被告人黑某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黑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