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赵乾、黄国兰向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支付劳务报酬27万元及利息。
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作为李臣儒的继承人诉称被告赵乾与李成儒是多年朋友,李臣儒从1994年起即受被告赵乾、黄国兰雇佣,为其管理工程施工,2010年因病从被告赵乾、黄国兰处离开,回大理市治疗。李臣儒死亡后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向被告赵乾索要李臣儒生前工作的工资,被告赵乾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出具了《账务情况》一份,上载明:“从94年-2004年总工资70万元正,扣除支取38万元正,结余32万元,款项由赵乾支付。”。2014年9月16日,被告赵乾又在《账务情况》文件的复印件上注明:“2014年9月16日在景洪财鑫酒店赵乾对欠李臣儒的32万元作出如下还款计划:一、第一笔5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前还;二、第二笔13万元于2015年2月18日(过老年前)归还;三、第三笔14万元于2015年6月份前全部还清。以上还款金额、时间绝不拖延。这几笔款直接打给律师代转。”,之后被告赵乾于2014年11月支付了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5万元,余款未再支付。因此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赵乾支付所欠余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赵乾、黄国兰雇佣李臣儒管理工程,应当支付李臣儒报酬,李臣儒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代李臣儒向被告赵乾主张支付报酬的权利,且原告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与被告赵乾双方分别在2013年10月29日、2014年9月16日就李臣儒的工资及还款时间作出了约定,被告赵乾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支付原告杨彩虹、李丽华、李江华、李志华、普雪花尚欠的李臣儒劳务报酬27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