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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2-23 10: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增靓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39日,被告庄明贵经招聘进入原告增靓公司工作,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增靓公司亦未为被告庄明贵缴纳社会保险。2015623日,原告增靓公司口头解除与被告庄明贵的劳动关系。被告庄明贵提出仲裁申请,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91日作出景劳仲案(20150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4582.5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80.8元;三、驳回申请人庄明贵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增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增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与被告庄明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书面通知被告庄明贵终止劳动关系,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院根据被告庄明贵的月平均工资1883.2元,结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即2015410日至2015623日,共计2个月13天,确定双倍工资为45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