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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的责任承担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2-23 10: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邹翻身的诉讼请求。 

    20147月,原告邹翻身与被告王根元经口头协商,原告邹翻身以每平米500的价格包工包料为王根元建盖房屋。201481日,因建盖房屋的土地上有芒果树,为建盖房屋需要,原告找肖庚新帮忙砍树,后肖庚新在砍树过程中受伤。20151月,肖庚新以义务帮工者责任纠纷对原告邹翻身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向肖庚新支付25000元。原告邹翻身认为肖庚新诉邹翻身义务帮工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系因原告邹翻身义务帮工被告王根元引起,在邹翻身向肖庚新进行赔偿后,王根元作为被帮工者,作为受益人,其应当对邹翻身因帮工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邹翻身请肖庚新砍树,是在承揽关系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由承揽人邹翻身自行承担,而发包方王根元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