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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引火灾 自首悔罪获缓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1-08 11: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的失火案,一审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418日,被告人姚某某与杨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曼札砍少村旧址北750米处(即东风农场禹龙橡胶公司基地旁)砍杂草后准备种植农作物,之后二人将清理的杂草堆放在一起,被告人姚某某用红色打火机点燃杂草烧地,由于防火措施不当且在火苗尚未全部熄灭情况下,二人离开现场,后导致国有林发生火灾。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过火林地属国有林地,面积为4.4公顷(67亩),树种为软阔林。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救火,并委托家人向景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案。2015531日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因涉嫌失火罪,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 53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林地过火面积达4.4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亲属代为报案,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采取救火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姚某某的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