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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

作者 :王和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18 09:12

 

                                     

7月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了原告马丽、王梅诉被告岩罕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案情是这样的,2013120日原告马丽、王梅与被告岩罕尖协商后签订《橡胶树转包合同协议》,原告马丽、王梅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被告岩罕尖人民币78000元整。2014526日被告岩罕尖向原告马丽、王梅出具欠条承认欠两原告卖胶树款74000元。但被告岩罕尖从出具欠条后至今,仍未把收存的74000元胶树款退还原告马丽和王梅,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岩罕尖返还胶树款。

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岩罕尖用书面形式明确认可对原告马丽、王梅具有欠款74000元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马丽、王梅作为该欠条上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岩罕尖履行清偿欠款义务,故原告马丽、王梅要求被告岩罕尖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原告马丽、王梅持有的欠款上无具体还款期限,两原告系201526日主张债权,故利息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岩罕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丽、王梅胶树款74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