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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配合保送达 依法判决解纠纷

作者 :张少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16 10:12

 

 

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于2015626日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与被告欧某于1993430日在湖南省衡南县原双林乡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1994324日共同生育长子欧某某,2000124日生育次子欧某某。长子欧某某现已年满21周岁,且已经独立工作生活,本案不涉及欧某某的抚养问题,次子欧某恒现已年满15周岁,目前在原告邓某的老家就读初三。原告邓某自述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存款10000元,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欧某经常殴打原告邓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邓某无法继续与被告欧某共同生活,原告邓某两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欧某离婚。速裁庭承办法官审理后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邓某诉讼请求之后,被告欧某屡教不改,故原告邓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受理,书记员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欧某时,被告欧某拒绝签字,当时情绪激动,并扬言采取过激措施,威胁书记员的人身安全。 送达书记员将这一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经过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本案的诉讼材料得以顺利送达。

速裁庭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相互挟持,以维系一个家庭的完整与和睦,被告欧某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邓某与被告欧某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