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陶润仙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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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16 10:12
2014年5月鲁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罗某离婚,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判决不准予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法院判决后,夫妻生活并未改善,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近日,原告罗某又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速裁庭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原告罗某和被告鲁某在宁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现原告罗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鲁某离婚,并由被告鲁某赔偿2000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倾情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原告罗某与被告鲁某自愿离婚;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