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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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0 09: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扎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扎某醉酒后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宛洼村委会曼札坎注村路边随意持刀伤人,先将被害人张某某左手部砍伤,后又用刀壳将被害人李某某有左侧腰部打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扎某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扎某随意持刀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