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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9-09 15: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劳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前13天,原告吴某某由马某某介绍到被告刘某某家的鱼塘做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口头约定人工工时费10000元。后原告吴某某带领6名工人经过10天的劳动完成了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吴某某找马某某和被告刘某某要工钱,马某某给了被告刘某某500元钱后就未再支付剩余工钱,并让原告吴某某找被告刘某某索要剩余的9500元工钱。为此,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剩余工钱9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某某辩称,与原告吴某某没有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也没有口头约定,原告吴某某应该找马某某索要工钱。原告吴某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述2011年春节前已完成与被告刘某某约定的工程项目,其后多次向被告刘某某索要剩余工钱,但被告刘某某均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吴某某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该案亦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故对于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9500元工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