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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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02 09:0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岩香盗窃、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岩香到景洪市勐龙镇曼栋村委会曼纳村旁边的橡胶地处,趁无人之际,将岩旺的一辆豪爵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岩旺和闻讯赶来的村民当场抓获,同时在抓获被告人岩香时从其身上获疑似自制手枪一支,子弹五发。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坚定,涉案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50元。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50元,数额较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岩香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合议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被害人岩旺陈述、被告人岩香的供述等材料予以佐证,被告人岩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 重新做人,请求合议庭给予从轻过罪,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