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毕路平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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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5 16:07
7月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放于营业厅及仓库内价值约370万元的45辆奇瑞牌新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房产及车辆作为担保。
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严格按照诉讼法的程序依法审查核实了申请人的材料、提供担保的情况,及时向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告知保全风险,避免因错误保全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经过认真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和所提供担保物情况后,由于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事实清楚,提供的担保物真实有效,执行干警及时办理了查封手续。于是,他们放弃了中午休息时间,火速赶到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闷热、高温的仓库里,执行干警连续工作了五个多小时,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就对45辆奇瑞牌新车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查封结束后并及时移送至业务审判庭审理。通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使该案的执行有了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