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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摩的”暴力抢劫财物 法院依法判处四年刑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7-10 15: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打“摩的”为名,对“摩的”司机实施抢劫财物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名叫“岩某某”(在逃)的男子在景洪市南春车市对面路边以打“摩的”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用摩托车载他们二人到景洪市新四中对面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被告人赵某某用一把跳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交出随身财物,“岩某某”便将被害人张某某裤包内的355元人民币和一部黑色欧新U5牌手机抢走,被害人张某某在反抗过程中遭到被告人赵某某和“岩某某”的殴打,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欧新牌U5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18元。因涉嫌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物证照片、物证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