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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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2 08: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4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使用12本伪造的护照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老挝领事馆办理签证。经老挝领事馆初步查验发现护照可疑,遂向景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举报。当日14时3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景洪市老挝领事馆外将准备领取签证的被告人丁某某抓获。
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出入境局管理大队对被告人丁某某所持有的16本护照进行核实,除被告人丁某某本人的护照为真实有效外,其余15本护照为伪造、伪制证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