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工作已实行一月有余,从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对我院的收案产生了何种影响?我们将通过一些数据进行分析说明。
自5月1日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82件,其中刑事公诉一审案件44件,民商事一审案件530件,行政一审案件37件,执行案件71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实行登记立案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执行案件以及刑事自诉一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因本月我院刑事自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收件数均为0件,故此次仅对我院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执行案件三种类型案件该月收案的数据进行分析。
一、收案情况
登记立案首月,我院共接受起诉案件638件,比去年同期425件增长213件,同比增长50.12%,比上月218件增加428件,环比增长192.66%。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530件,比去年同期261件增加269件,同比增长103.07%,比上月172件增加358件,环比增长208.14%;行政37件,比去年同期1件增加36件,同比增长3600%,比上月0件增加37件;执行71件,比去年同期163件减少92件,同比降低56.44%,比上月46件增加25件,环比增长54.35%。
如图示:
二、案件增长情况
收案中,民商事一审案件530件占收案总数的83.07%,行政一审案件37件占收案总数的5.8%,执行案件71件占收案总数的11.13%。相比上月收案情况,上月收案共计218件,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172件占收案总数的78.90%、行政一审案件0件,执行案件46件占收案总数的21.10%。民商事一审案件和行政一审案件在我院所收案件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与上月收案数相比,增加的428件案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358件占增加案件的83.64%;行政一审案件37件占增加案件的8.6%,执行案件25件占增加案件的5.8%。民商事一审案件与行政一审案件受立案登记制度影响尤为明显,增量较大。
此外,自5月1日开始,我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上升到了1000万元,截止5月3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诉讼标的额超200万元案件17件。
三、分案情况
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让我院案件承办庭室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以民商事案件为例,上月我院民商事法官(一线民事法官共计18人,分别为:民一庭3人,民二庭4人,速裁庭8人,普文庭2人,勐龙庭1人,机动1人)人均收案为10件,本月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408件,分案383件,人均收案20件,本月人均收案比上月人均收案翻了一番。各承办庭室详细收案情况为:民事审判一庭共计收案23件,人均收案8件;民事审判二庭共计收案38件,人均收案10件;速裁庭共计收案248件,人均收案31件;普文法庭共计收案63件,人均收案32件;勐龙法庭共计收案11件,人均收案11件。如图示:
四、产生的影响
(一)立案登记制改变了传统的立案模式,新增的登记环节,虽然为当事人的诉权提供了保障,但也使登记立案的程序更加繁琐,在立案庭工作人员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收案数量“井喷式”增长,立案庭的工作量呈几何上升。我院立案庭以保障当事人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原则,在登记立案首月,共接受起诉638件,其中当场立案486件,一次性告知补正120件,不予立案2件,当场立案率为77.26%。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我院立案庭推行“一次性告知服务”以及“首问责任制”,细致耐心指导当事人对存在问题的起诉材料现场补正,当场立案,避免在立案阶段当事人的重复奔波。在一次性告知补正的120件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为:1、以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如离婚)缺被告在景洪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2、不同的法律关系未分案处理的;3、离婚案件未满6月又提起诉讼的;4、行政案件未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
(二)立案登记制不仅让我院的收案数量急剧上升,对我院收案案件类型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是新类型案件增加,如认定财产无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实现担保物权、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等之前较少遇到的案件类型出现或增加。其次是批量性的案件增加,收案的638件案件中,批量性案件186件,占总数的29.15%。如天顺系列案件41件、拓普房地产49件、鼎鑫房地产31件、妙行物业23件、行政批案24件,其中以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为典型。该类案件一般案情清楚但被告难以送达,主要由速裁庭承办,速裁庭法官的办案压力增加。再次,因企业资金断裂引发的案件增加,本月受理类似一审民事案件5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3%。为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我院已成立审理、执行企业资金链断裂以及金融融资担保类案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该类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分析,统筹管理。
五、意见和建议
1、根据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的增长情况,提前预判,适当调配办案人员;
2、根据各审判业务庭的收案情况以及法官分布情况,结合案件难易度,调整各庭室收案比例;
3、针对突发的批量性案件和新型、疑难案件,成立专门的审判小组或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