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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占用农用地 构成犯罪一审获刑罚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5-25 10: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未经林政管理部门许可,在勐龙镇曼伞村“劳石沟”的国有林内开垦林地种植茶叶,以每年砍扩一点的方式,逐年扩大至2014年7月份被发现,经景洪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山林权属国有林,毁林面积41.5亩,新开垦橡胶7亩,林下种植34.5亩,树种组成软阔,损失情况新开发的毁林活立木蓄积2.2600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17521立方米。

2014年7月22日,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接景洪市勐龙镇林业站电话报警称:景洪市勐龙镇曼伞村村民岩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国有林砍伐林地。接报后,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民警对该案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岩某某到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因涉嫌本案,被告人岩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故意将国有林的土地改变为私有农用耕地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毁林开垦,毁林面积41.5亩,新开垦橡胶7亩,林下种植34.5亩,树种组成软阔,损失情况新开发的毁林活立木蓄积2.2600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175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但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岩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