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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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5 10: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米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40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51克、鸦片36克, 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8时3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勐龙镇贺管村委会播掌村开展走访工作时,在该村73号被告人米某的居所中查获吸毒人员干某、阿某、岩某等人,并从被告人米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一个用花纹洗漱袋包裹的褐色膏状鸦片可疑物一盒和一个用透明玻璃瓶装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一瓶。经称量,鸦片可疑物净重36克,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17.5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膏状物中检出鸦片的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米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鸦片而向多名吸毒人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米某虽然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持有的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多名证人均予以证实向被告人米某购买毒品吸食的事实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合被告人米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米某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