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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胶树亲兄弟对薄公堂讨公理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5-21 09: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罗夫林与被告罗卿林系亲兄弟关系, 2004年5月28日,景洪市景哈乡塔亥村委会小景哈村民小组与被告唐浩达、罗卿林、原告罗夫林三人签订了《合同书》并于同年6月7日公证。被告唐浩达、罗卿林于2004年8月20日取得景洪市林业局印发的《景洪市宜林荒山有偿出让使用证(编号:NO.2004—59)》,面积为480亩。在经营过程中,原告罗夫林与被告唐浩达、罗卿林为胶树的共有问题产生纠纷。因协商无果原告罗夫林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分割480亩橡胶林地中的160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原告罗夫林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景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NO.2004-59号《宜林荒山有偿出让使用证》所载明的界限范围内的480亩橡胶林地及其地上种植的橡胶树的共有人,有权分割共有财产,因双方对共有物的分割无约定,且被告唐浩达、罗卿林未能举证说明原告罗夫林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故根据原告罗夫林诉讼请求及等分原则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即原告罗夫林享有由景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NO.2004-59号《宜林荒山有偿出让使用证》所载明的界限范围内的480亩橡胶林地中的150亩胶林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种植的橡胶树的所有权。故依法判决原告罗夫林享有景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NO.2004-59号《宜林荒山有偿出让使用证》所载明的界限范围内的480亩橡胶林地中的150亩胶林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种植的橡胶树的所有权。

宣判后,原告罗夫林和被告唐浩达、罗卿林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