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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寻衅滋事伤人 案后认罪获刑九个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5-21 09: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后持刀伤人的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扎某醉酒后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宛洼村委会曼札坎少村路边随意持刀伤人,先将被害人张某某左手部砍伤,后又用刀壳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左侧腰部打伤。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扎某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扎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30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岩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扎某随意持刀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