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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6克触刑律 自食其果获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5-14 10: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谋取非法利益的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委会曼达三社被告人岩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厨房灶台下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可疑物片剂63粒,经称量净重为6克。经查明,被告人岩某向岩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多次出售毒品。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岩某于当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