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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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14 10: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肇事的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曼弄枫腾云大酒店前路段时,与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50.88mg/100ml。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警示广大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被告人李某某为戒,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不能驾驶车辆或摩托车,酒后更不能驾驶车辆或摩托车,必须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将会害人害己,给他人和自己的家庭带来痛苦,从而终生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