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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被起诉拒不到庭 法院判履行法律义务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5-04 17: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一起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诉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缺席判决,判令被告韦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兰借款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韦某云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别于2014年1月8日、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李某兰借款共300000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兰现金300000元正”,后经催款未果。为此,原告李某兰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韦某云承担民事责任,偿还所欠借款300000元。受理后,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合议庭提交证据,合议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李某兰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合议庭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韦某云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转账凭证、存款回单各一份,欲证明分两次向被告韦某云提供借款3000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兰提供的被告韦某云出具的借条以及催款回单和转账凭证,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原告李某兰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该行为也符合日常生活之借款常理,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韦某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借款。对原告李某兰要求被告韦某云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