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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法院组织干警学习贯彻关于登记立案改革重要精神

作者 :罗榕玮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5-04 17:05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4月27日,立案登记制改革会议在我院会议室召开。院长魏炜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我院要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要严格依法登记立案,明确立案范围,规范立案程序,完善立案服务;要依法保护诉讼权利,禁止另设立案条件,防止随意退案;要切实维护登记立案秩序,制止违法起诉,依法惩治滥诉行为,依法制裁扰乱立案秩序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完善法院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从5月1日起,我院将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这些案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同时,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改革后的登记立案规定实施后,我们将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增强改革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保证立案登记制度在景洪市人民法院顺利推行,努力提升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的服务质量,为景洪市的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更满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