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酒后无故寻衅 正义刑罚加身

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4-28 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饮酒后一同驾驶长安之星微型车由景洪市勐旺乡前往景洪市普文镇,在路经勐旺乡至普文镇方向老黄寨时,被告人丁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开车继续往普文镇方向行驶。在路经往普文方向的防化林时,三人又把吴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对吴某进行殴打,然后继续往普文方向行驶至普文镇垃圾处理厂时,与另一吴某、苏某某发生争论后,三人又对吴某进行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罪。综合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