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莉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4-28 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失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失火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景洪市基诺乡曼诺河自家橡胶林内烧杂草、杂木,在杂木没有烧尽的情况下,就离开现场返回家中。5月28日17时许,景洪市基诺乡曼诺河发生森林火灾,经景洪市森林公安民警勘查后发现,火灾系被告人白某某所烧的杂木滚落到山下的菁沟,并引燃周围的枯草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放火烧山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虽造成国有林过火面积159亩,但未造成林木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白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