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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双语法官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作者 :政治部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11 10:11


景洪市位于云南省南部,西双版纳州中部,地处州府所在地,“景洪”傣语为“黎明之城”。全市总面积6959平方公里,居住着傣、哈尼、基诺、拉祜等13个世居民族,辖区内有10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7个农场管理委员会、1个监狱,有86个村民委员会村20个居民委员会,768个自然村,1个国家级口岸(景洪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山村,有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只会使用民族语言交流。这就决定了纠纷产生后在诉诸法律时,对法官能够使用双语审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以及社会经济下行,大规模的地产开发带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新常态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将保持在较高位运行,大量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可能进入审判、执行,这对我院双语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考验。本文通过对景洪市人民法院双语法官基本情况的调研和统计分析,总结出景洪市地区双语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措施,对双语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景洪市人民法院双语法官队伍现状

(一)人员情况。我院有内设机构9个,其中派出人民法庭3个,员额法官32人,全院共有少数民族员额法官13名,其中,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 2 名,具体分布为副院长1名,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1名,均未参加云南省双语法官评定。

(二)民族结构情况。全院少数民族员额法官傣族 5 名、哈尼 3 名、彝 1 名、基诺 1名、拉祜 1 名、瑶 0 名、布朗 0 名,其他少数民族 2名(白族1名、回族1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傣族 2 名、哈尼 0 名、彝 0 名、基诺0 名、拉祜 0 名、瑶 0 名、布朗 0 名,其他少数民族 0 名。

 (三)学历结构情况。全院少数民族员额法官有研究生 0 名,大学本科 13 名,大学专科 0 名,中专及高中以下 0 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研究生 0 名,大学本科 2 名,大学专科 0 名,中专及高中以下 0 名。

 (四)年龄结构情况。全院少数民族员额法官30岁以下0人,31岁-40岁 4 名, 41—50岁 8 名, 51—55岁 1 名, 56岁以上 0 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30岁以下0人,31岁-40岁 0 名, 41—50岁 2 名, 51—55岁 0 名, 56岁以上 0 名。

(五)办案履职情况

我院2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员额法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收案1317件,共结案1311件,人均办案659件。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总体履职情况良好,政治素质优、责任意识强、纪律观念坚定,严于律己,能够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司法审判事业。

(六)培养途径。一是探索定向培养模式,从源头解决少数民族法官短缺问题。2009年,为从源头上解决少数民族法官短缺问题,依照省高院相关要求,与各部门机构联合系统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委托云南民族大学定向招录培养精通本民族语言的“双语”学生,其中拉祜族1人、基诺族1人。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优秀少数民族法官紧缺的情况。二是加大对我院少数民族干警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干警学历教育,鼓励干警在职攻读本科、硕士学历,着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及后备人才,进一步提升干警队伍学历层次。鼓励和支持未获得法官资格的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对参加考试人员按要求给予复习时间,帮助其早日达到法官任职要求。

二、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通晓双语的法官缺乏,在审理涉少数民族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合议庭组建难、庭审沟通交流难、辨法析理难、裁判文书制作难等一系列问题,少数民族当事人诉权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景洪市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大力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保障和落实少数民族当事人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将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首要标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史国史国情、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着力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增强双语法官“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加强职业忠诚教育,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官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良知、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廉洁司法教育,坚定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操守,强化职业忠诚度和凝聚力,确保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双语法官队伍。

(三)科学合理的调配使用现有双语法官,加强双语司法服务。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书记员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创新培训机制,提升少数民族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实践证明,只有建立一套符合少数民族法官实际的培训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地群众用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权利。按照省高院的安排部署,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新型培养模式的建设为宗旨,针对我院既懂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短缺、难以满足法院司法审判工作需要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现状,院领导班子就加强少数民族法官双语培训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要求采取集中观看专家学者等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视频讲座、由法院内部对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有经验有研究的资深法官对其他法官进行集中培训及向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所或村委会学习相关经验等方式举办双语培训,着力于提高我院全体法官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民族心理做好审判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五)坚持人才选拔正确导向,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的长效机制。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法官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的特殊作用,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看待少数民族法官的德能勤绩廉,着重考察少数民族干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原则和立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重视优秀双语法官的培养和成长,以“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民族团结”作为用人标准,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把一些政绩突出、群众拥护、政治素质好、勇于开拓的少数民族法官提拔到重要的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六)建立人才储备机制,确保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形成合理梯次配备。充分认识到民族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少数民族法官的特点和成长的特殊规律,根据“动态管理,备用结合”的原则,注意培养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形成“近期、中期、远期”合理梯次用人配备规划,为增加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成效和经验

位于西双版纳这样民族聚集民俗文化浓厚的地方,办案中难免会遇到当事人不会说汉话,交流上有代沟,让法官觉得无法进入到当事人的内心深处,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因此通晓民族语言能为法官在办案中提供便利、“对症下药”,通过巧妙运用民族语言也能让当事人能感受到法律的天平不偏袒一方,即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我院速裁庭曾经成功调解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使两家人长期积累的怨气得以消除。该案的涉案标虽然并不大,即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返还26700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但因被告周某某是文盲,在送达中无法用当地语言和普通话与其沟通交流。得知被告周某某是基诺山巴朵村基诺族村民后,速裁团队的法官助理利用自身民族优势用基诺族语言主动与被告周某某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原告吕某某的诉请、事实及理由,不出庭应诉等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次日,被告周某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来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吕某某达成调解,被告周某某说:“该笔借款是向姐夫(原告的丈夫)所借,后因姐夫去逝后经两家人协商转为原告的债权,并承诺尽快还完,因上有老下有小,经济收入低,只能一点点偿还;但原告多次去到家里面索要高额利息,甚至威胁我……”。原告吕某某陈述自己也是因治疗急用钱,又怕被告周某某还不出来,迫于无奈才这样做的。了解了各方当事人所处的现状及困难后,法官助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该案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

少数民族地区缺少双语法官的直接后果,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保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难以得到落实。不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很难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当事人不能准确交流,难以取得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信任,两便原则难以体现,对司法公正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剖析具体原因

(一)基层法院师资、教材短缺。由于基层法院师资短缺,很难组织本级的专门性双语培训班,双语学习基本依靠组织干警外出培训、干警自学,效果不是很明显。基层法院双语教材、民族语版本法律规范短缺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专职翻译人才短缺,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职能的发挥。我院没有设置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少数民族语和汉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我院两名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都是傣族仅通晓本地傣语,遇到其他民族当事人时,只能临时聘请翻译人员辅助开展审判工作,而翻译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对大多法律名词术语都不熟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从审判工作需求上看,我们急需专业专职的翻译人员。

(三)双语法官短缺,且现有通晓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年龄偏大,人员力量薄弱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突出。近年来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大量进入审判、执行环节,案多人少,我院双语法官不足以应当新形势下的审判需求,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基层法院进人难。由于法官“门槛高”,法院现有在职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少,且员额法官名额有限,难以在现有少数民族干警中产生法官;二是基层法院条件艰苦,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大多不愿到边疆地区法院工作,法官录用难;三是双语法官来源渠道少。双语法官一般只能从当地的少数民族中产生,其他地域的双语法官与本地民族沟通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双语法官的严重短缺,影响了涉及少数民族案件的审理和巡回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完善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一)健全完善双语法官管理机制,稳定现有法官队伍。一是建议适当增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人员编制,根据边境民族地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等因素,适时增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以解决编制不足问题。二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针对边疆民族地区法院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巡回审判工作量大、案件审理成本高、维稳任务重等实际情况,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适当向边境民族地区倾斜。三是适当提高双语法官职数比例,适当增加边境民族地区法院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解决双语法官职级待遇问题,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待遇。四是适当增加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工作经费,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的经费支持力度,解决专项教育培训、办案和物质装备建设方面的困难,适当增加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法官津贴,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同种岗位经济收入差距。五是大力宣传扎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贫困地区法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法官队伍,减少和避免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稳定现有的法官队伍。

(二)加大现有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培养现有少数民族干警。在整体状况尚未发生根本改变之前,针对我省少数民族法官队伍的现状和实际,当务之急应加强对现有的少数民族法院干警的培养,给予边境民族地区法院年轻干警更多的学习时间和费用补助,帮助现有的少数民族法院工作人员尽快成长为称职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官;同时,充分利用云南法官进修学院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力度,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语言诉讼培训班,通过聘请高校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的专家教授,使少数民族法官经过学习能够更好地掌握与司法工作相关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少数民族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法官同涉诉少数民族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能力,缩短与群众沟通的距离,更加顺利开展双语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