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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作者 : 玉罕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6 11:11

 

推进繁简分流调解速裁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审判质效,减轻群众诉累的重要举措,最高院继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后,又于2017年5月印发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通过细化分流标准,完善程序衔接,促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升司法质效。我院按照最高院及省高院部署,在上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托信息化建设,内挖自身潜力,整合各方资源,审判体系建设和审判能力建设得到提升,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一、景洪市、景洪院概况

景洪市是西双版纳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市辖五镇、五乡、一个街道办事处、五个农场管理委员会,辖区面积6959平方公里,国境线长112.39公里。景洪市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有傣族、哈尼族等13个世居民族。2017年,全市常住人口54.05全市生产总值208.28亿各县市GDP排行首位

基于特殊地理位置,我院是我州人案矛盾最为突出的法院。当前政法专项编制79名,实有人数76人;工勤人员编制5名,实有人数4人。员额法官28名2015年法官人均办案在全省131个基层院中排名第六。从2016年的8746件到2017年的9271件,2017年人均收案331件,人均结案272件2018年案件已突破万件,为10333件,同比增加11.93%,全州审执任务最为繁重的基层人民法院,使我院在探索有效解决人案矛盾的需求方面尤为强烈。

二、近几年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及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

探索多元化解,缓解人案矛盾

面对日趋增长的案件数量和办案压力,我院经历了速裁模式到社会力量进驻调处中心,再到当前法官助理前移的同时带动部分特邀调解、行业调解时期。

2014年4月,成立速裁庭,民商事案件开始尝试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模式。速裁庭成立3年来,每年为我院分担了5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极大的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压力,繁简分流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17年7月,景洪市多元化纠纷调处中心(试点)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启动办公,由已退休但仍热衷社会服务的老同志进驻调处中心,按照前期制定的《景洪市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方案》、《多元化调处中心工作规则》、《诉调对接中心流程指引》等工作制度,截止当年12月31日,共导入多元化纠纷调处136件,调处成功63件,调处成功率46%。

2018年,结合最高院《操作规程》,我院制定了《景洪市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调解速裁操作规程》,对案件实行二次繁简分流的裁判格局,密切了与景洪市司法局的对接,加强了人民调解员参与多元纠纷化解。一次分流为多元化调解分流。多元化调解主要以立案调解为主,辅之以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立案调解由立案庭法官助理在立案前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通过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委派调解由法官助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分流至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通过司法确认或者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对调解未果案件,通过调解过程中固定的争议焦点以及庭前送达情况,对调解过程中已经完成庭前送达且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由立案庭法官审理并径行裁判。2018年至今,通过立案前的纠纷化解和导出诉讼,共有307件民事纠纷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调、裁、判审结案件761件,结案率97.94%。委派调解始于2018年10月,至今共委派调解1083件,调成息诉或履行义务息诉152件。二次分流为速裁至精审的分流。就部分案件当事人不同意调解难以导入第三方以及调解未果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分流至速裁法官团队;就事实争议较大或当事人提出反诉、申请鉴定、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分流至精审法官团队。

司法牵头推动,借外力化纠纷

我院按照“强内力、挖潜力、借外力”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司法推动、引领、保障作用。当前勐泐公证处已派员进驻我院,双方签署《协同创新合作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以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建立高效便捷的协同机制为目标,在充分保障司法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创新实践司法辅助业务的多元化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司法助手职能。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送达、调解、调查取证及执行阶段事务。与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已完成,保险行业在册调解员22名,涉及保险纠纷的案件能正常委派调解。

201810月,与景洪市司法局联发《关于印发〈景洪市关于推进“枫桥经验”和落实“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院内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景洪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室,同时在普文、东风、勐罕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加快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新型解纷模式,充分发挥我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优势,开启诉调对接新局面。人民调解在册调解员18名。

前,《景洪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景洪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已下发施行,景洪市“以奖代补”审核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已设立,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工作站于2017年12月27日在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运行,受理各类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申请等业务。部分当事人在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后,能息诉罢访或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此举,是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的具体措施,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诉讼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三、具体落实《操作规程》情况

根据《操作规程》,现将我院具体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分述如下:

1、我院民事纠纷具体类型婚姻家庭、侵权、物权、劳动争议、与山林水土相关合同类、合伙、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服务合同、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追偿、借款、买卖、租赁、承揽、保险、劳务、典当、运输、修理、委托、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及特别程序案件。2016年为4516件;2017年4194件;2018年4652件。

民事纠纷类型与简易解纷方式规律:我院民事纠纷类型如上所述,在上述案件中,我院更多是将婚姻家庭类案件及从形式审查上认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以简易解纷方式分流至速裁庭办理。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但实践中,尤其自2018年以来反映出来的送达难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院以简易解纷方式解纷的效率。2016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393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060件,比例为1.18:1;201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23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834件,比例为1.22:1;2018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146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2411件,比例为0.89:1。2018年度,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比例已高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法官员额制的改革,使之不得不大量使用人民陪审员。

2、我院在接收诉讼材料审查立案时,会根据案件情况,征询当事人意见,建议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以书面诉前调解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释名选择该程序具有快捷便民、节约利民、高效益民的优势。通过快捷便民的释明,让当事人知晓法院对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结期限是三个月;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的审结期限是六个月。同时释明:导入第三方调解结案后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不收取费用,进入诉讼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按诉讼费收费办法收费。当事人均能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接受程度尚可,但也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不接受案件导入第三方调解,专职调解面临越来越难的调解境地,往往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当事人才同意调解,而进入调解后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当前,更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递交了起诉材料后就在催促,要求在法定审查期七日内予以立案。

3、就程序分流员,我院采用的是兼职程序分流员。兼职程序分流员的设置:兼职程序分流员的身份既是立案庭法官助理,同时也是我院专职调解员。该设置为今后即将入额的法官助理搭建了独立办案平台、独立解决矛盾纠纷、独挡一面的锻炼机会,部分案件通过分流员介入调解后的再分流,建立起我院民商事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把我院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建成我院入额法官的培训基地,符合我院实际。

4、分流标准具体设置:

根据我院繁简分流解决方案(试行),分流标准具体如下(繁简分流办法、流程及责任部门”,选摘自本院《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案件由立案庭根据以下办法进行分流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由速裁庭专人办理。以下几类案件,由民一、民二庭办理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含反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土地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合同、侵权纠纷;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案件;合伙纠纷公司,股权类纠纷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医疗事故纠纷认为其他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诉讼中申请鉴定、重新鉴定的案件,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案件,或应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及涉港澳台涉外案件

特殊情况的其他管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类型案件,批量案件,虽较为复杂,但已有相同类型的案件的生效判决的,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案例指导的,可直接进入简易程序审理,不再考虑进行普通程序审理。数量较多的同类型的较为简单的批案,可以考虑由速裁庭法官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由审监庭初定合议庭人员后报主管院领导确定。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交办的案件;涉及稳定案件及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新类型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等由庭领导,主管院领导指定审判组织,专案专管

简易程序案件转普通程序案件的管理分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开庭审理前,发现应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两个月以内由承办人报庭长审批后移送。已开过庭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庭领导及主管院长,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承办人是当然的合议庭成员,但非移送后的承办人,该类案件原则上无条件允许延长审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以速裁调解中心办理该案件的时间为准,未满月的,按一个月计。

5、关于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也称诉中调解,是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适宜调解、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委托交由第三方调解。我院当前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因为针对特邀调解,当前仅与司法局、州保险行业协会对接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尤其是成立的调委会已接收我院大量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难免精力不济,且委派调解不成案件返回立案后分流至审判庭又再次委托出去调解,效果并不乐观;行业调解中的公证组织调解,也因公证处的一些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尚未开展此项公证辅助司法业务;行政调解也因尚未与有关行政机关对接而未有行政机关介入。基于上述原因,我院当前未有委托调解案件,仅开展了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工作。

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范围:家事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纠纷;物业服务类纠纷;供用水、电、气纠纷;小额债务类纠纷。针对上述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分流至人民调解

委派调解案件情况:正如前有所概述,委派调解始于2018年10月,至今共委派调解1083件,调成息诉或履行义务息诉152件调解力量主要来源于人民调解员。

6、不同案件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自立案庭起,由专人负责,根据案件情况登记、分流、排期等,程网状式至第三方调解组织、至速裁、至民事精审团队。第三方调解或专职调解用时30日;速裁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适用特别程序除外);精审团队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六个月内。

存在的困难:导入第三方调解难;送达难,导致简易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周期长。

7、分流员的工作职责:窗口接待答复、案件材料接收、案件立案审查、委派调解、自行调解、部分送达工作和排期,诉前保全的审查、保全裁定的制作。

8、分流效率尚可,案件接收后次日分流向法官助理(专职调解员),三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及委派,部分案件自行甄别后自行安排调解,30日内完成;调解未果的,立案后分流至速裁或精审团队。

9、分流回转的操作:分流员接收案件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先行甄别是否适宜调解、是否适宜委派调解。通过甄别后,部分案件被委派至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分流员对委派出去的案件负责跟踪并适时指导,对调解未果案件予以立案;部分案件由分流员自行安排调解,此时担任着专职调解员的身份,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由其协助法官出具法律文书并送达,对于调解未果案件,由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制作“先行调解未果案件争议点清单”附卷,立案后将案件按繁简进行分流至速裁团队或民事精审团队。部分调解未果案件,能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的,由分流员(专职调解员)完成并排期、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对分流至速裁团队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反诉、追加、鉴定情形,由其报请分管院领导转普通程序移送至精审团队办理。

10、案件适宜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在未进入诉讼前,双方已有过多次协商和解,存在多次协商和解未果情形,加深了矛盾到法院后表示不愿意再调解;有的当事人存在“不为挣口面包争口气”的心理,拒绝调解;有的案件虽适宜调解,但因被告无下落无法组织调解等。

11、调解频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基本包含在第九条列举的九类适宜调解的案件类型内。我院多为家事、物业、小额债务类,实践中发现,债务案件金额日益趋高,为尽可能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他人利益,分流员在审查案件时就此类案件,由专职调解员进行立案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就债务事实的认定注重和加强了证据的审查。

12、法院立案前调解(专职调解)平均耗时:约15日。

  委派调解平均耗时:约45日。

  无委托调解案件。

13、调解没有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场所开展过,我院立案前调解多在本院调解室或是办公室进行;委派调解案件,调解员除了在诉调对接调解室开展,还在社区调解室进行。

14、我院开展远程调解工作的方式有:电话调解或通过书信邮件的方式,调解成功30余件,情况不多。

15、我院诉调对接管理系统尚未建设。

16、速裁组织的设置。此次机构改革后,我院仍保留了速裁庭,该庭为我院速裁组织机构。案件比例:2016年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57.68%;2017年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56.87%;2018年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43.40%。

17、速转普的情况:速裁庭自2014年4月成立至今,共收案10980件,出现第24条情形之一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3706件,占比33.75%。

 四、其他方面

1、我院第三方调解员情况。调解员人数、学历、民族、职业等及选聘标准、履职情况说明:第三方调解员主要为景洪市司法局面向社会招聘并赋予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人员。截止当前有在册人民调解员19名,其中:法律专科4名,法律本科13名,法学硕士2名。少数民族4人。从事法律工作者11人,专职律师4人,企业高管1人,公司经理1人,市司法局编外人员2人。选聘标准主要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且热心从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可。人民调解员自2018年10月开展工作以来,基本能接受我院案件委派调解,部分调解员积极性较高,也有部分调解员工作成效较低。保险行业调解员22名,多为各保险公司职员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有涉保险案件委派调解均调解未果被退回。

2、在分调裁工作中的问题:

分调裁实施以来2017年我院结案率为84.10%,2018年结案率为81.71%,同比下降2.89%。问题在于:案件同比上升,虽实施了分调裁机制,引入第三方调解,但引入的第三方未能形成多元化格局,仅有的人民调解员,导出的多,化解的少,未化解案件再次进入诉讼,而保险行业调解在法院的委派案件中基本未有成效,公证辅助司法因其客观原因未能开展调解业务,律师也尚未参与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来。

我院虽在分调裁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制定了繁简分流解决方案但因案件量的逐年递增,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等诸多问题导致法官们的压力持续加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送达难这一瓶颈的制约,影响了审判效率。

意见建议:根据《云南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应加强与党委的汇报,争取在党委领导下,形成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景洪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人人有责。针对我院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尚未形成“多元”的实际,应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性调解组织、民商事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协会、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的对接,使之发挥各自化解纠纷优势,形成解纷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