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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调解机制调研报告

作者 :罗榕玮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1-05 17:01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和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有效化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具有先进引领作用的纠纷解决理念,建设功能强大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繁荣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景洪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一)、 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类型多样、主体多元

景洪既是以傣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边疆地区,也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首府及全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我国西南边陲独具民族特色的旅游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企业及人员来景洪市投资发展,现随着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经济下行,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越来越多,从而导致景洪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1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共计6742 件2016年为8746件; 2017年至今为 8755件;与此同时,受理的民事案件,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

(二)、诉讼解决机制无法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是我国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的典型时期,社会纠纷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促进了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健全与完善,诉讼由此也成为纠纷解决的基本途径。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分析,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案件逐年增加、裁判比例提高的同时,诉讼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凸现,例如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也随之出现。大量的案件诉诸于法院,当事人无疑是希望法院尽可能迅速而又合法地处理这些案件,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必经程序、庭审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各异,以及法官整体素质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诉讼的流程线上不能均做到畅通无阻,在客观上决定法院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及时而又合法地裁判,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拖延、经济与精神上的耗费。当事人往往会寻找其他救济途径,这其中上访就经常被采用。近年来,涉诉上访的情况非常频繁,甚至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也时有发生。可见,单靠司法途径是不可能解决所有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法治思想已深入人心,我们应发挥社会能动性,组织社会多元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治理,实现合作、共赢的社会治理环境,营造和谐、健康的法治环境,打造美丽、安全景洪城。

(三)、景洪市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解决机制进展情况

景洪市人民法院充分认识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牵头人”的职能作用,在上级法院和景洪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初步构建起了“一庭两中心”即速裁庭、诉讼服务中心、多元化纠纷调处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形成了诉调对接的大平台。

在筹建多元化纠纷调处中心的过程中,我们克服了场地、资金等一系列的困难,最终在法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强化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的平台,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室,目前已邀请4位专业知识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工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员进驻多元化调处中心,该中心自2017年7月19日成立以来共收案134件,调解结案63件,其中司法确认56件,即时结清7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

二、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就多元化调处中心而言,因人员有限,未设置专业调解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的实际参与者多数是从国家机关退休的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知不准,调解方法、调解技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对接机制不完善。根据中央以及省委要求,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按照“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联合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解。但上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顺畅,多元化调解机制系发挥社会多元力量,齐力化解社会矛盾,但现在的情形系法院一家在积极应对矛盾,法院在化解矛盾时很被动,社会效果不是那么明显。地方党委政府并没有发挥及时处置矛盾纠纷的职能, “有困难找政府,有纠纷找法院” 的情况越来越多。二是由于与辖区调解组织之间对彼此的工作机制、性质、人员等不熟悉,容易出现“找人难,沟通难”的情形,三是全市的调解员变动情况比较普遍,不利于及时联络。四是调解协议不够规范,矛盾纠纷转移至法院处理时,因无书面协议或协议不规范,法院需要耗费较多时间精力重新查明案件事实。

(三)激励机制不足。按照调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财政应对调解工作实行个案补贴,从纠纷的难易程度判断,每件纠纷应补贴20-100元不等,特别重大的应纠纷补贴200—500元。法院在参与人民调解、诉前调解中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甚至物力、财力,激励机制不充分很难调动法官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四)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对外而言,法院在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中,未设置专项经费为参与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的人员给予调解补贴。法院出面委托或邀请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的,均是“无偿”。因此,在经费保障上缺乏更科学全面的互通机制,寻求调解组织的协作、支持只能打“人情牌”,必然无法更好、更长效地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长效运行。

(五)矛盾纠纷的诉前分流机制不完善。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立案登记制度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有效地解决了公民“立案难”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纠纷都必然导致诉讼解决,法院裁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唯一途径。有些群体化纠纷通过法院判决不如诉前化解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目前如在法院导诉阶段建立起更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分流机制,既可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可以缓解案件急剧增加给景洪市人民法院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

三、对策及建议

(一)地方党委政府应发挥综合治理能力,互相联动、便民司法。与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沟通,必要时,由地方政法委牵头相关综合治理部门出台相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到多家部门互相联动、综合治理,才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达到“小事不出乡镇、中事不出市、大事不出州”。

(二)加强基层治理。抓沟通,主动为民服务。建立基层调解人员联络网,覆盖到乡镇四职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妇女主任),例如建立微信群,可以沟通、交流调解技巧、调解方式及化解纠纷矛盾的经验等。印发 “人民法官联系卡”至全市5镇、5乡、1个街道办事处、7个农场管理委员会及村委会、村小组、辖区医院、企业、学校等。对各辖区存在的可能影响稳定的案件提出化解建议,有效防范群体性涉稳案件发生。抓培训,增强调处能力。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基层党镇、村组、司法所三级干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进驻村、寨进行法律宣讲;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通过司法局对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力培训的机会,将常见纠纷案件,如婚姻家庭类、交通肇事类案件法律如何规定、交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计算进行细化培训。

(三)加强沟通,完善衔接机制

1、加强与调解组织及本区域调解人员的沟通联络。景洪市人民法院应了解各级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基本工作机制、人员信息,尤其是人民法庭,要熟悉各自所辖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成员情况,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人员名册,在换届、人员变动时及时更新联络信息。

2、依托具体纠纷处理以外的途径,与相关调解组织建立相对固定的对接关系。如通过联席会议、专项活动、座谈会、典型纠纷讨论、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与相关调解组织的工作对接。可与司法局、妇联、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联合发文方式,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

除在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外,还应引导群众克服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在群众中普及多元化纠纷化解观念,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让自治的观念以及对和谐的追求深入人心,为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

(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景洪市人民法院已超额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陪审员的选择吸收了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其中较多陪审员本身也是担任各级部门领导,且具有调解工作经验及一定威望的人士,其纠纷化解能力较强,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率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自身优势参与案件的调解,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六)完善激励机制

一是增加多元纠纷化解经费投入,适当提高调解工作个案补贴标准,以增加大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人民法院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的的案件,参照司法局对调解机制个案补贴原则,设置调解 工作专项经费或从陪审预算经费中予以解决。同时注重考核监督,实现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并行,促进调解人员尽职尽责参与纠纷化解,进一步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战略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站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顺应信息科技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一站式”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积极发挥其他社会力量作用,不断完善非诉过程的和解、调解制度。从而推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将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