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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人和”:一种乡镇司法治理理念的构建 ---以景洪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为样本

作者 :郑成琼、赵义宏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1-22 10:11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乡镇。乡镇是我国的基层行政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的规定,乡镇的范围应当包括乡、民族乡、镇。

(二)司法治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不同于西方治理概念Governance”中控制、操纵,强调统治集团对于社会大众的牧民和宰制之意,本文中司法治理强调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和服务属性,如便利诉讼、及时解决纠纷、建立社会沟通和交往秩序、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实现司法资源的低成本下沉以便利群众诉讼等。

社会治理理念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一字之差,是一种全新改革理念的升华。社会治理理念强调权利社会与社会本位,强调自治与服务,平等与合作,参与与协商。乡镇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在现有条件下,推进广大无特殊优势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司法治理强调司法对社会秩序形成的规范作用,体现司法体系的社会治理功能,就此而言,司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地位和基础作用。由于乡镇一级通常没有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因此本文中乡镇的司法治理仅指涉以样本法院为例的派出法庭相关活动。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的工作,既是向社会提供司法服务,也是构建基层社会交往体系和信用体系的活动,从属于地方的社会治理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人民法庭是否能够立足于依法办事,着眼于解决争端和修复矛盾,充分发挥现场优势,争取又好又快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人民法庭履行司法治理职能的重要标尺。人民法庭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推进地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展示司法文明、彰显法治价值的过程。 

二、样本法院与法庭概况

景洪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7年8月10日,前身为景洪县人民法院。景洪市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辖区面积6959平方公里,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95%,送达条件不便。2016年辖区常住人口53万人,有汉、傣、哈尼、布朗、拉祜、基诺、彝、瑶等13个世居民族,下辖5镇5乡1个街道办事处(85个村委会、15个居委会、768个自然村)、7个农场管委会、1个工业园区管委会、1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两个国家级口岸(西双版纳国际机场、景洪港)和一个边境贸易区(“240”边境贸易区)。景洪是中国进入东南亚各国和开展对外交流的一座重要边境城市,也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澜沧江一江连六国(中、老、缅、泰、柬、越),纵贯景洪全境;昆曼公路和泛亚铁路中段自北向东南穿过景洪。辖区东南面连接勐腊.磨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西面连接国家级打洛口岸,是“一带一路”东南亚方向的重要交通节点。区域内中缅边境线长达112公里,边民往来频繁,边境贸易活跃。

景洪市人民法院现有勐龙、普文、勐罕等三个派出法庭,负责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审理。其中勐龙人民法庭和普文人民法庭均成立于1988年9月,勐罕人民法庭成立于2016年10月25日。三个派出法庭所管辖的范围覆盖了8个乡镇、3个农场管委会(东风、橄榄坝、大渡岗农场管委会),审判辖区面积为5304平方公里(勐龙法庭1216平方公里、普文法庭2734平方公里、勐罕法庭1354平方公里),占全院审判辖区面积6959平方公里的76%。

附表1:样本法院全院与派出法庭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统计区间: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

样本

范围

收案数

结案数

结案率

自然审理天数

审判员

(人)

区间人均总案件负荷

区间月人均案件负荷

改革前

改革后

改革前

改革后

改革前

改革后

全院

14122

12352

87.46%

117.26天

28

20

265件/人

335件/人

8件/人

34件/人

派出法庭

1817

1674

92.13%

60.76天

4

3

329件/人

167件/人

10件/人

17件/人

注:改革后指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全院民商事案件受理6694件(含旧存),审结3955件;派出法庭受理案件501件,审结354件。

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表面上从受理案件的占比数来看,派出法庭的受理案件数量占全院收案比重不高,约12.9%。但是从司法资源的分配与人均案件负荷来看,改革前派出法庭审判员的案件负荷明显高于样本法院本部,改革后则有明显降低。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考虑有两个因素,一是自2016年以来样本法院受案数首次突破8000件,之后至2017年增幅不减,因此在以2016年11月1日之后作为统计区间时的人均案件符合自然较前一区间为多,而且自2016年10月勐罕旅游法庭挂牌后,该庭主要工作方向是投入与旅游矛盾纠纷的联动解决机制创建,着眼于事先预防,庭室收案至2017年9月15日仅36件,占人民法庭同期受案总数的7%,因此也拉低了整个人民法庭的案件负荷平均数;另一个原因是经过人民法庭持续几年的工作努力,特别在传统工作模式较为成熟的勐龙法庭、普文法庭审判辖区,经过人民法庭主动进行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建,部分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分流并且妥善解决,不再进入诉讼,因此相对案件负荷有所降低。

尽管如此,考虑到派出法庭受理的单个案件较多,批案较少或没有,距离市区和干警家庭住所较远,生活条件简陋、下乡调解送达的条件、频率、路途时间精力花费较多、以及工作环境对干警心理的影响等等,派出法庭的实际案件负荷尚未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范围。

三、理念构建

(一)理念的提出

不同于西方学术界关于司法是作为现代形式理性的集大成者的论断,社会主义基层司法工作必须是从属于人民司法理念的,即“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乡镇层面的司法活动,应当更能体现出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匹配。因为当事人上街赶摆等经常都会经过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法官和周围居住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和居民相对“脸熟”,对于周围发生的纠纷具有现场优势,所以派出法庭相对法院本部而言,距离当事人的物理距离更近,小镇法官如果能够在办案过程中调适与当事人双方的心理距离,在纠纷调查和调处中就比较能够发挥地利人和之便,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更容易达到及时处理、当事人满意、实质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判决或者调解都是司法处理的结果,但是判决结案未必不能胜败皆服,而调解也不一定就能实现“案结事了”。而且,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其使命与职责不仅在于把案子办结,而还应该追求把案子办好。因此,样本法院尝试提出“案结事了人和”的人民法庭工作理念。

该理念认为,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要以依法公正审理、创新社会化治理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人民法院在乡镇层面的司法工作不仅要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昭示人民司法的庄重、严肃,而且要在个案的处理中体现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传播社会主义法治信念,促进法治信仰的形成。“案结事了人和”,有维护乡镇基层的社会安宁与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理念的内容

 “案件事了人和”的乡镇司法治理理念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要体现司法的调整效能。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程序规范,把每一次办案都作为一次普法的过程,作为一次向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运送法律的过程。作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司法公正、让国家法开始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条并外化为自我认知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实现法规范在民间交往中生长的过程。这是一个辨证的过程,只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恪守中立,秉持公正,才能让让当事人双方对于裁判结果、调解结果心服口服,或者当事人虽然要上诉,但是对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过程和工作态度已经满意;而只有当事人双方对办案过程和工作态度满意,才能说司法资源的运用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并且也实现了司法介入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一个案子如果案子结了,矛盾纠纷还在,或者办得怨声载道,那个案中国家司法权威介入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显然是实现不了的。从大的方面讲,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纠纷,但是通过法官对个案处理,最终形成的普遍社会交往规则将有助于审判辖区内的纠纷的理性处理,实现审判辖区的和谐稳定,达到消减社会矛盾的目的。

第二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关注沟通效果。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继续努力,始终以公平正义的宗旨努力实现法律的目标,更要学会做一个法律公共传播者。法官要体察和顺应社会主流价值取向、整体道德与公共政策等社会重大需求,对纠纷所涉及的经济、道德、政治因素给予必要关注,在求得司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断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西方司法运行模式讲究“形式”和“程序”,司法诉讼的专业门槛非一般人可以跨越。社会主义中国的基层司法,则应当同时重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把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人民法庭建设的抓手,对边疆地区基层法院来说,在派出法庭开展的司法过程必须让当事人,特别是要让民族兄弟的当事人听懂你的语言。让群众听懂诉讼语言的过程,也是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和诉讼门槛的过程。诉讼门槛的降低,有利于实现国家司法调整体系的轻成本、低成本下沉,也就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在主权疆域内的均质化扩展与同质化生长。同时,人民法庭在群众观点指引下的便民利民司法活动,可以充分体现人民司法的制度优势,是我国不同于西方法精神源流的重要司法文明体现。

边疆地区人民法庭积极参与乡镇的社会治理,另一个价值还在于统一的法文化的构建。通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办案效果的认可,有助于推动同一个规则体系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我们都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法治共识,增加边疆地区的向心力,让国家的司法影响力在地方社会交往秩序中生根发芽,从而发挥司法文化在地方社会心理建构中的支撑作用,有力维护边疆稳定。

第三要致力于恢复可信赖的社会交往秩序,即实现“人和”。社会文明本质上就是规则的不断建构与调适的进程,是人的行为不断被规范而形成高度自觉的进程。作为边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把握和尊重当地世居民族的传统风俗与普法司法的平衡点,不仅要通过裁判来明断是非,而且还应当负有妥善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重建社会正常沟通秩序的职能。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仅来自于裁判过程的公开规范,也不仅来自于裁判结果的公正可靠,还要来自于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处理矛盾的方式的认可,来自于当事人和社会对于矛盾处理结果的接受。另外一方面来说,当事人双方对于人民法庭的纠纷处理结果的认可,意味着双方的法治共识形成。通过个案处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并且让当事人之间重新建立起可以信赖和依靠的社会交往秩序,这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社会效果。对于人民法庭而言,让受损的信赖关系重新恢复,甚至也可以说是一个主要的社会效果。

(三)理念的运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理念的运用更多不是从基础设施、硬件条件等方面进行,而主要是试图阐明样本法院人民法庭在“案结事了人和”理念的导引下开展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工作侧重。

  1、方便诉讼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人民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服务群众,便利当事人诉讼是基层司法的应有之义。我国传统哲学思想中也有“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推己即人”、“仁者爱人”等思想资源。由于对诉讼规定不熟悉,所以群众也需要人民法院提供更多的便利,来对他们参与诉讼过程时进行指引,方便他们理解司法的相关规则设置,最终要方便他们参与诉讼。

人民法庭不能通过提高诉讼门槛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和诉讼可能,相反,应当尽量提供相应的诉讼指引,让当事人能够理解相关的诉讼规则。因此,对于人民法庭的设置,既要体现对于司法现代化的追求,也要让群众充分感受到不一样的便利。

样本法院的三个人民法庭设置就充分考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人民群众诉讼需求,以就近就便、集中受理为原则。勐龙法庭面向审判辖区南部,普文法庭面向审判辖区北部,这两个法庭设置面向的区域中,勐龙法庭驻地勐龙距离景洪市区61公里,边境线长达64.4公里,审判辖区山地面积达96%,森林覆盖率为41.96%,边境村寨较多,其中从最远边境村寨勐宋至勐龙法庭距离达31公里,且均为山道,如果勐宋的当事人要到市区法院本部参加诉讼,单边行程就达到90公里,因此设立人民法庭对于群众的诉讼便利是不言而喻的。在便利选址的基础上,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也积极履职,走遍了审判辖区22个村委会、163个村民小组和东风农场管委会下属13个生产队(158个居民点)。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就笔者个人观察,人民法庭的便民利民设置并非样本法院所独有,实际上应当认为在我国是普遍情形。

2016年,样本法院又根据西双版纳作为国内知名旅游目的地的发展情势,针对国家5A景区傣族园、基诺山寨、野象谷、森林公园等客流量较大的知名景区设立勐罕旅游巡回法庭,在告庄西双景旅游区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公开负责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名片等形式扩大旅游巡回法庭宣传;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在各主要景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宣传2017年4月15日施行的《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重点宣传: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禁止“不合理低价游”、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强化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执法队伍建设等二十二条措施,提示旅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旅游陷阱”,告知快速有效维权的途径,并公布了景洪市人民法院微信二维码,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和办公地点。通过微信传播,旅游法庭的相关信息得到了一定范围的扩散;在2017年傣历新年(“泼水节”)期间,旅游法庭干警连续值班,保证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为可能的旅游纠纷作前设准备。2017年泼水节期间,法官的身影出现在景洪市多个景区,不少游客表示得到了不一样的安全感。

另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有一个很大的成本就是时间成本。让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家人今天跑一趟,明天跑一趟,那么本来再小的小事,都能被活活拖成一点就炸的大事,因此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抓住时机,当调则调,快审快结,才能大大减少当事人等待裁判结果的时间,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平等沟通的效果。人民法庭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在人均办案量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办案难度随之加大的情况下,为确保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妥善化解辖区的社会风险矛盾,力争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实现早日化解矛盾纠纷。从2014年以来的数据来看,样本法院人民法庭的平均审理天数为60.76天,同期样本法院本部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平均审理天数为117天(均为自然审理天数),人民法庭的平均审理天数较院本部少48.07%。虽然整体看样本法院人民法庭的平均审理天数指标不算很出色,不过也还是基本能够体现人民法庭与院本部在审理的案件性质和处理上的差异。

2、实质解决纠纷

不能实质解决纠纷,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循环往复,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司法能力不足的表现。一方面办案过程中对于法律的程序规定应当严格遵守,同时应该始终把实质性解决纠纷作为办案活动的目的来追求。人民法庭应该充分利用地处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发挥群众工作方法的传统,以案结事了人和为追求。不能仅仅足于案结事了,而把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司法调研和预警社会风险视为分外之事而丢在一边。这种狭隘的视野必然导致案结事不了,国家的司法权力就难以向基层渗透。

基层矛盾纠纷的处理绝大部分都是有履行内容的。因此要实现实质解决纠纷的目的,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愿意履行法院判决或者经调解达成的履行义务。不论当事人是主动自愿,还是需要督促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都要明确判决或者调解都只是工作的手段,强调司法处理的目的在于真正让当事人的诉请得到实现,如何让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真正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让当事人从思想意识上接受纠纷事实,从心底愿意接受调解,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院,能够带着诚信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实质和解,进入促进案件结案后的履行顺利实现,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减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量。

样本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实质性解决纠纷能力培养,以勐龙法庭为例,该庭五年来收结案情况如下:

附表2:勐龙法庭5年来收结案情况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上半年

受案数

145

156

225

372

152

结案数

134

151

206

339

93

结案率

92.41%

96.79

91.55%

91.13%

61.18%

调解结案

97

113

133

151

48

调撤率

72.38%

74.83%

64.56%

44.54%

51.6%

上诉数量

2

3

14

21

9

上诉率

1.49%

1.99%

6.8%

6.19%

9.67%

二审结果

维持、改判各1件

均维持

调解、发回各1件、改判2件,维持10件

改判3件,撤诉7件,在审1件,维持10件

调解1件,撤诉1件,再审3件,维持4件

本文同时也注意到,由于在处理案件数量增加和加强人民法庭“案结事了人和”理念上的平衡掌握问题,自2016年以来勐龙法庭的结案率下降,上诉率指标出现明显上升,但调撤率指标自2016年突然下降之后,2017年又出现缓慢提升。综合其原因,一方面是案件数量客观上的增加,人民法庭的案件处理能力亟待提高,以适应新的形势;同时由于法庭负责人存在调动交接,因此也存在人民法庭工作理念在前后工作人员之间的理念传递与吸收承接的问题,因2017年后样本法院在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通报中对案结事了人和工作理念作进一步的强调,故反映在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就是调解结案率又出现缓慢提升。

附:勐龙法庭案例五则:

案例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生克向原告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3200元。由于原告无法联系也无法找到被告,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勐龙法庭的干警毅然前往被告住所地,找到被告后,经耐心劝解和调解后,被告同意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案例二: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四边向原告周邦荣借款2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无故拖延和拒绝还款。为了更好地实现为民解纠纷、为民化矛盾,勐龙法庭的干警亲自到被告家里做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

案例三:离婚纠纷。原告玉燕诉被告岩罕离婚,由于被告不仅对原告经常打骂,还把原告赶出家门。被告经法庭传唤也拒不到庭。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勐龙法庭的干警经过几小时的车程来到了被告所居住的傣家寨子。在经过近2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对离婚问题、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月18日,勐龙法庭受理了原告易良云诉被告孙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子,由于原被告双方才刚到法庭就吵得不可开交,这让原本很平静的法庭一下子变得“热闹”起来。本以为这是一件很棘手的案子,因为原被告双方真吵得那么激烈根本没有一点可以和解的迹象。

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庭时任负责人郑成琼副庭长似乎并没有受到原被告双方争吵的影响,还是一如既往的淡定,只是静静的在听原被告双方的争吵。当原被告双方似乎由于吵得太激烈,吵得累了,于是双方都停了下来。这时,郑成琼副庭长为原被告双方分别端上了一杯热茶,两位当事人看到此景,似乎都被感动了。郑成琼副庭长看到时机成熟了,就开始讲话,对原被告说,你们看,你们吵得死去活来,最终也没吵出个结果,你们都不要激动,有什么你们和我说,让我来帮你们调解,帮你们主持公道,当事人听后异口同声的回答:好的。郑成琼副庭长在调解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耐心和细心,让原被告都赞叹不已。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付款。在高兴之余,原被告都握着郑成琼副庭长的手说:“郑庭长,真的太感谢您了,如果不是您,我们都不知道要吵到什么时候。”

案例五:健康权纠纷。原告孔某某、被告李某某、穆某某都是90后,由于琐事发生争执后,孔某某、李某某、穆某某发生扭打。过程中孔某某被用长刀将脸部划伤。案发后,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此,原告孔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穆某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因为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而且被告穆某某还是初三在读学生,可以看出原、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今天的结果,所以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让更多人学会知法、懂法、用法在现代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就是如何处理好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被告都是同一个寨子的人,而且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原、被告的父母也是在同一个寨子生活了好多年,如果处理不好的话,那以后原、被告及原、被告的父母在寨子里就不可能很好的相处,甚至可能会发生其他一些更严重的事情,所以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庭努力贯彻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的就是更好的实现为民解纠纷,为民化矛盾和为民司法及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法庭的努力下,最终做通了原、被告双方的工作。被告李某某和穆某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原、被告都带着笑脸离开了法庭。

3、治理延伸,主动融入地方治理体系

摆脱坐堂问案的被动模式,树立大局观和服务理念,工作理念从单纯办案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变,是新常态下样本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一个重要调整。勐龙法庭辖区有1个镇、1个国有农场,下辖22个村委会,163个村民小组,61个镇属及驻镇单位和东风农场管委会6个分场,13个生产队(158个居民点),常住人口12万余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面对少数民族群众文化水平偏低,沟通交流难度较大,外地流动人口多拒绝签收诉讼材料、躲避办案人员等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勐龙法庭不断创新便民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法律文书除法庭直接送达外,法庭与辖区镇司法所及各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建立广泛联系,部分案件由司法所、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村干部协助送达,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提高了法庭的工作效率。广泛推行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等便民利民措施,完善“绿色诉讼通道”,努力发挥了人民法庭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前沿优势作用。同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钱诉讼的当事人,坚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勐龙法庭便民、亲民、利民的种种举措,充分彰显了人性化司法理念,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东风农场管委会张红江副书记指出,勐龙法庭时任郑成琼副庭长在工作中不仅兢兢业业,而且为人还特别具有亲和力。除此之外不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还有过人的调解能力。勐龙镇政府副镇长岩庆指出,虽然勐龙镇地大、人口多,矛盾纠纷也多,但是由于郑成琼副庭长在工作过程中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比较好,和当地群众的感情也比较好,所以郑成琼副庭长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都能取得比较好的结果。法庭为及时、有效处理各种纠纷,确保辖区内经济发展顺利、有序进行,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通过巡回办理案件的方式,全面、认真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勐龙法庭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东风农场各生产队的村干部、队干部、执行联络员、人民调解员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构建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一年来,法庭调整工作思路,重点采取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为老百姓减少大量负担,方便群众化解纠纷。

勐罕旅游法庭虽然设立不到一年,也在积极开展旅游法律保障知识宣传的同时,与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地党委、政府、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处理机制,定期、不定期通报旅游纠纷案件办理情况,共同研究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预防、解决旅游纠纷的方法和经验,初步形成了联调联动、集中响应的涉旅游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同时,通过旅游法庭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法院对于旅游纠纷的相关判例,对于地方旅游纠纷的处理和地方旅游环境的净化实际上发挥了导向作用。

四、小结: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探索

从样本法院过去的经验来看,对于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已有较为丰厚的实践,也有相应的知识整理和理念提升。但是该种理念目前尚处于仅只是样本法院的内生性知识阶段,还未能实现理念在地方社会治理系统中的共享与传递,不能与其他社会治理部门的有益经验和理念进行交流互补,尚不能在审判辖区社会治理系统中获得较普遍运用。同时,本文注意到其他地方基层法院在地方治理中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经验,因此可喜的是在前行的方向已有不少可学习的样板。

样本法院于2017年8月8日设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至9月10日已经分流可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60余起(同期立案849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20起,分流引导后的矛盾化解成功率达到30%。下一步,样本法院将继续深化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并且在人民法庭进行试点。计划首先选择普文法庭进行。

普文法庭管辖区域属于景洪北大门,经济发展强劲,其中大渡岗区域的万亩茶园观景台与普洱茶体验逐渐成为版纳旅游的一项观光体验内容。结合这一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态势,样本法院计划先在普文法庭进行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创建的试点,用二至三年时间,以人民法庭为基础主动延伸联系,整合包括乡镇司法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股、交警中队、妇联、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在内的各方面制度资源,打造以人民法院司法指导为支撑,各方面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其中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多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因为今后妇联主席将可能设到村委会一级,因此人民法庭把婚姻家庭纠纷工作的调处与妇联对接,预计在信息收集与共享方面将大有可为,进一步提升调解效能,更好化解家庭危机,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待经验成熟后,迅速向勐龙、勐罕法庭传递复制。

     总之,面对基层广阔天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人民法庭的工作理念、乡镇司法治理理念与模式总结尚有广大探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