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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研报告——以景洪市人民法院为样本(调研报告)

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01-05 16:01

?摘要:民间借贷在方便人们生活,弥补银行服务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涌现。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成为法院亟待探求的问题,本文对景洪市人法院2013年到2015年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可行办法,进而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审判;调研

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金融政策,使遇到资金瓶颈的经营者更倾向于民间借贷融资,随着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就表现为民间事案件数量上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也急剧增长。笔者对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对审判数据的分析,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能免妥善应对民间借贷案件。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数额增大,涉案标的百万以上的逐渐增多,有的多达千万,主要集中在建筑业以及部分个体工商业,其中以民营中小企业数量居多。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和流动,在银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企业纷纷把目光投向相对灵活的民间借贷。2013年至2015年,景洪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其中2013年审结193件,结案标的总金额3120.85万元;2014年审结224件,同比上升16%,结案标的总金额4027.76元,同比上升29%2015年审结542件,同比上升142%,结案标的总金额30608.85万元,同比上升660%。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结案数上升趋势,结案标的额呈爆发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矛盾容易激化。同时多隐含着高利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案件的事实认定缺乏相应证据,借贷关系合法性审查困难,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过高等问题。2013年到2015年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决,判决率约,调撤,调撤率,可以看出,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低于判决率,民间借贷案件调解难度系数大。

? 二、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举证不充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首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多数当事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或有的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借款时未出具借条,或者在还款后未及时收回借条以及未以出具收条等形式确定已还款金额,都导致借贷的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些都给案件事实的查清、纠纷的处理带来困难。其次,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有的当事人将借条跌,只能依靠其他旁证证明贷款关系的成立和实际履行情况。再次,当事人缺席诉讼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制度的当事人有的因为在外打工,经商或者躲债下落不明,有的是为案件审理设置障碍而故意不出庭,有的当事人在一审不出庭,拿到判决后又提出新证据上诉,为法院审判案件带来困难。

(二)借贷数额难以认定

债权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部”的上限规定,采用各种方式掩盖高额利息,有的在支付本金的同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甚至在借款合同中注明用现金支付多少金额,而实际现金支付部分就是预先扣除的利息;有的约定了高额利息后,对未支付的利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有的约定了利息之后又约定了违约金。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划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帐的等式进行交付,也不禁止无偿借贷,在债权人不认可约定利息的情形下,对于高利贷的主张或者抗辩往往无法采纳,只能认定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均为借款本金,且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的支付方式。

(三)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普遍,纠纷难以及时化解。

在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或不愿意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材料;或为消极避俩,于原告起诉前弃企逃债,下落不明的情形十分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障碍,也使借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大幅下降;不仅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高且执行难度大,使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

(一)、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帖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01591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明确划分。审判人员要着重审查当事人陈述借款的数额、地点、时间、借款的来源、用途、交付资金方法、证明人、借贷的详细经过、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利息等细节。同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平时的职业习惯综合分析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 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形成完整一致的证据链等问题。

(二)妥善处理本息争议,合理解决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指从借款人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之间产生的利益,而民间借贷的违约金是指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借贷利息,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视为高利货。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书证上记载的借款金额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扣除或者有证据实际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三)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调研发现部分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评估意识缺失。才会履履出现举证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对此,法院可以通过向公众开放观摩庭审、定期进行社区普法宣传等多种渠道进行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群众的风险判断能力,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时能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审查借款用途、完善登记手续,增加人民群众的诉讼时效意识,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预防和减少居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