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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作者 :虞兵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12-28 16:12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机动车辆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据统计,截止于2012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2010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万件,2011年达到422.4万件。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21.54%,位居增幅最快的民事案件的前列。由此引发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此类案件越来越多,如不能及时审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现通过对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近年来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特点  原因分析  对策分析

一、景洪市人民法院近四年案件受理情况。(附表一)

表一:2012-2015本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收结情况表

 年度审理

2012

2013

2014

2015

收案数

82

87

97

147

结案数

82

87

95

112

结案率

100%

100%

98%

76%

 二、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诉讼案件总体数量增长迅速,居高不下。

  从上面列举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呈逐年增长,增长势头更是令人难以预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调解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为前提,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可。

(二)诉讼案件当事人众多,诉讼主体复杂多样。

  目前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原因是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肇事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因此诉讼主体众多。

 (三)诉讼案件当事人赔偿权利主体扩大,赔偿标的明显增高。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而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比该司法解释实施以前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请求的诉讼标的比以往增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必须加入交强险,同时直接增加保险公司为最常见的赔偿义务主体,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年限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赔偿范围明显拓宽,受害方既可向加害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具体损失,也可要求加害方赔偿精神赔偿金等损失。这些因素的综合存在导致赔偿标的普遍表现较高。

(四)肇事方通讯信息缺乏和经济条件的差别导致诉讼案件送达与执行困难重重。

 首先,很多案件加害方除机动车驾驶人外,还要追加实际车主、购车合伙人、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当事人。由于很多案件当事人或车辆户籍在外地,既无联系方式又无明确的通信地址,居所经常变动,某些情况下肇事方还进行有意躲避,甚至下落不明,使得法院受理后很难顺利送达。

其次,由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抵触情绪严重、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难找、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极其困难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困难重重,其中诉讼当事人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是导致此类案件执行困难重重的最主要原因。

 二、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骤增的原因分析

(一)机动车辆数量大幅增加、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骤增的最根本原因。

首先,机动车辆数量大幅增加致使交通事故大量增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骤增的最根本的客观原因。其次,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骤增的最根本的主观原因。不少驾驶员为图方便,无视规定,想停就停,根本不会顾及行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影响,随意停放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为增加。

其次,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仗着技艺“高超”,将“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抛在脑后,不顾安全,不守秩序,见缝插针,使追尾和刮蹭大量发生,甚至导致发生严重恶性交通事件。

再次,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他人生命,无视道路禁速标志开快车,开车就喝酒,酒后更开车。

(二)交警部门调解不再是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骤增的强有力的外部推因。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交警部门不再主动组织双方调解,这样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交警部门即不再组织调解,导致出现有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即直接向法院起诉。新法的实施使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这些调解不成的案件最终流向法院,从而使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居高不下。

(三)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消极理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骤增的不可否认的外在诱因。

首先,保险公司规避《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对“三法”规定消极执行,从而使诉讼当事人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五十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对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相应法律规定。虽然“三法”对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责任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一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态度非常消极,对理赔要求怠于处理,不愿意直接承担赔偿义务,理赔的效率极其低下,认为必须通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等待法院判决来确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于是受害人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通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被作为共同被告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二、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骤增的对策分析

1 加大道路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将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学校、社区、工厂、农村,同时,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广场咨询、重特大事故照片巡展、在易发事故路段设立警示牌等形式,让道路安全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人们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2加大交通违章查处力度。交警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从严执法,坚决查处,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对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乱闯红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不折不扣的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出租车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坚决杜绝随意调头违章载客、强超强会、超速行驶,违法占道行驶。同时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现代化交通电子监控指挥系统,采用电子警察和监控摄像等高科技手段查处违章,扩大管理的覆盖面和监控时间。

3严把驾驶员培训、发证关。对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加强管理、检查和评估,从源头上把好培训质量。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对驾驶证的发放要严格依法进行,对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坚决不予发证,杜绝不合格新手上路。

4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对摩托车要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无证驾驶,无牌上路。同时,加大摩托车车辆保险的投保宣传,增强人们的车辆保险意识,加大车辆保险征管力度,实现摩托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全覆盖。

5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社会矛盾。

6)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和联系合作,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力度,若调解未果诉至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量简化程序,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办案法官应综合各种社会资源,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化解诉讼当事人矛盾,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7)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要相对统一。 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具体的案件,一审结果和二审截然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又会得出不同结论。为此,应当建立相对统一的审理标准,以最大限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