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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7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涉诉信访事项主要表现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有时也衍生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行为。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为了落实中央部署,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倡导诉访分离、依法治访,鼓励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呈现“弃访转法”的良好势头;越来越多符合受案条件的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受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制约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和障碍。如今中央政法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三个文件”,其中,《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本文结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文件,以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为样本,试图分析涉诉信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总体形势及特点

上半年,我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5件/次,共收到信访件15件,同比基本持平。通过分析,2015年的信访态势呈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访总量虽呈降低趋势,但重点信访户、多年信访户反复信访、缠访的现象仍不容乐观,化解的难度大,息诉罢访的任务依然严峻。二是金燕与罗发明两件信访案件,一直是我院长期化解未结的信访积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也难以收到明显的成效。三是信访案件的构成比例,以反映执行问题居多,诉讼案件多为反映办案周期过长、服务态度差,反映违法违纪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事项也占有一定比例。

从目前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情况看,成因非常复杂,有的时间跨度大,各类案件类型都有,环节、层次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大多数涉诉信访人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到经济利益上。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其多次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多次上昆进京非正常访,并要挟法院拿出80万元赔偿。类似的还有金某反映国家赔偿案、李某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2、从信访的内容看,以民商事、执行案件居多。涉诉信访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的比重比较大,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生产、生活资料等基本权利。

3、上访时间择机性强。每逢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或节日期间,如在我州、我市召开“两会”、国庆等期间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以便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4、重复访、缠访,甚至闹访。主要表现在:一是借助新兴网络媒体进行炒作。通常方式是在各个论坛发帖,传播诉求,以引起网民、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注意。或是找到新闻媒体反映,用媒体的影响力扩大传播效果,给法院施加压力。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缠访、闹访情况。个别上访人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上访人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但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上访。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较为典型。三是越级上访、多头上访。有些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到中院、省高院甚至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些上访人除向法院系统上访外,还同时向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多部门反映诉求,进行多头重复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非常偏执,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上一些导向不对,无形中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当事人集体上访和串联性上访问题日益凸显,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头人的聚众上访,或联合家族成员集体上访,壮大声势,扩大影响。例如曾某挪用资金一案,其家属组织80余人,统一服装,拉横幅进行上访,影响较大。对集体上访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法院工作造成很大挑战。另外,还发现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相互邀约串联,组合起来进行结伴串联上访的情况。例如郑某和陶某,本是两个不相干的案件当事人,反映不同的诉求,但仍时常邀约、联合起来共同上访。

5、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有些信访案件的形成,成因复杂,随着时间的延长,历史条件的变化,有的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虽然一个环节与法院有关,但仅凭法院就案说案无法解决,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

6、有些当事人形成信上不信下,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谋求利益最大化。不管案件是否处理正确,不管经过哪一级机关处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便漫天要价,多头申诉、多部门信访,导致重复交办,多头交办,增加了信访案件的办理难度和司法成本。信访案件客观存在,旧的处理,新的情况又出现。多年来,无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外,仍有许多当事人给有关机关和部门、有关领导写信、举报,反映问题。牵扯了党委、政府、人大和法院很大精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1、信访办以及专门人员的问题。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应高度重视。建议法院尽快明确固定的信访场所作为信访办公室,并安排有丰富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有责任心的专门人员,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分析受理、依法办理。

2、信访案件终结的稳控问题。对一些案件裁判正确、各项工作到位、信访人反映问题无理的案件,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予以终结,按照该规定还需要先行确定稳控责任单位,落实稳控措施。虽然中央政法委和我省政法委出台了文件对终结案件的稳控责任落实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障碍,尤其是“三跨三分离”的案件。建议信访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督促稳控责任单位加大特殊敏感时期的教育稳控。

3、对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问题。少数信访人诉求无理(如李本金),一些信访人的案件已经依法终结(如金燕),但信访人仍然上访。由于缺乏具体、规范、操作性强的制裁规定,致使其无理上访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社会矛盾转移,导致法院维稳压力大。上访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动机就是要制造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所诉目的。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甚至胡搅蛮缠,有意扩大影响、激化矛盾等,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此外,一旦上访发生,法院为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的干警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严重影响干警身心健康。

(三)、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情况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社会层面看,有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的因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利益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可以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如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问题,有的当事人诉讼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就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或者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黄某某上访案,该案中某镇政府欠其工程款130多万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因该政府欠款太多而难以执行,上访人从1999年9月申请执行至今已十余年,先后多次进京上昆非正常上访。该案表面上是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政府欠债引起,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履行和解协议,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

2、从制度方面看,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

二是部分当事人的愿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为明显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前几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左右,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在监狱长期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再支持,导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大大降低,这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操作困难,效果不好。在目前涉诉上访案件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虽然最高法院、省高院相继建立了案件终结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终结,出现办案部门终结但信访人不终结的尴尬局面。最终,当事人一旦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要求法院继续办理,使得部分无理上访人长期上访。

四是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的违法上访行为,由于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甚至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局面。

3、从法院自身分析,存在个别干警作风不实、执法能力不强,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的因素。

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的干警执法思想僵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审理案件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着办案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重视不够。有的干警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因此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不公正,从而引发上访。   

四是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来法院干警连续出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另外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信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信来访关注不够,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信访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引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4、从上访人的情况分析,存在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的现象十分常见。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多数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法院,认为打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承担责任”,为他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反映诉求不切实际。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行为极端,只从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信访人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健全涉诉信访案件救助机制

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三、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重点明确了依法终结的范围和法律依据,细化了终结标准和程序,确保终结案件质量;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然缠访缠诉的个案,明确了综合化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一)、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要做到:

   1、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2、对信访事项的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符合终结标准,并经中央政法机关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仍继续缠访的,各级政法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落实善后工作。信访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已经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使信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4、用好救助手段。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二)、同时,多措并举,维护良好信访秩序。违规上访、违法闹访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方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有序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造良好环境。

  1、坚持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两手抓。不论是哪一类信访事项、什么性质的上访行为,都要按照依法解决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重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不能纵容极少数闹访滋事人员挑战法律底线,也不能只注重处理违法行为而不解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防止矛盾激化。

  2、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公开承诺办理期限,限时办结,是否受理、是否立案以及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努力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本级得到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

  3、大力推广视频约访。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当面做解释说明工作,或者当事人需要反映情况的,原则上应通过视频约访、远程接访,必要时上下级政法机关联合接访,让当事人感受到,通过视频约访,反映问题快捷、解决问题高效,逐步扭转赴省进京上访高发的局面。

4、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对到非指定场所上访、聚集上访、闹访滋事等违法上访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疏导劝离、批评训诫、依法处理等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对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闹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问题。

四、解决涉诉信访的对策和途径

坚持依法治访这条道路,坚持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个方向,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善于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切实做到每一个环节都依法按程序办理,每一个处理结论都依法有据。比如,在受理环节,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反映问题,案件是否受理,要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诉求愿望、情绪是否强烈为依据。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后,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依法纠正执法错误,依法维护公正结论,既不能因当事人闹访而随意更改司法结论,也不能有错不纠、硬扛着不解决实际问题,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要努力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高度统一。在结案环节,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解决的,要依法退出法律程序,既不能有困难不解决,简单地推出不管,也不能任由当事人无理缠访、无限申诉,要敢于对违法闹访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努力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高度统一。要通过以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过程、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实效,来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要全面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在法治方式主导下,坚持多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注意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救助帮扶工作。如对一些涉众型、政策性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进来,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通过解决其实际困难来促进息诉息访。对终结退出的案件,要积极动员基层党政组织、社会团体接手,落实好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说服教育、后续帮扶等工作,促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宣传报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法治思维又要加强感情沟通,善于把法理情结合起来做工作,努力做到法平、理顺、情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特殊案件和当事人实际,要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参与化解工作,通过购买服务、严格管理、奖惩激励等手段,建立规范、可持续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息诉息访工作。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一整套网上办案机制、信息化处理模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引导干警把工作重心放到依法解决问题上来,切实提高信访事项的审查率、立案率、化解率;健全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机制,探索研究申诉、申请再审代理制,提高信访处理的公信度;建立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的舆论引导能力,防止误读误判和跟风炒作等。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干警要彻底改变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对涉诉信访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解决好对人民群众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干警作风问题,打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法院立案庭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转变作风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切实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三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全面审查,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完程序,一纸判决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案件承办人要加强执法中的释疑解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入手,降低涉诉信访率。四是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调解职能作用,通过立案调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从而降低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比率。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下决心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落实稳控工作责任制,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政府、社区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法院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制裁。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行为,杜绝无理上访。

(六)、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操作性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改变法院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被动局面。因此,对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建议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法院诉讼程序已经终了的案件,用经济的、政策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进行集中化解,分不同情况该救助的救助、该帮扶的帮扶,对长期访人员进行疏导化解;对闹访、缠访等无理访予以制裁,如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进京上昆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他上访案件法院可将信访人、案件承办人以及有关当事人召集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研判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研判矛盾纠纷,对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研判分析,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建立案件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分析,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院工作纪律,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