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规章制度

党组议事规则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09:0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 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 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 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 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 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 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 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 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 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  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 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 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 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 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 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 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 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 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