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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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11 10:02
为了加强我院工青妇、离退休干警的文体活动,丰富和促进全院干警的有益交流,营造健康、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加强联系,根据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干部组织的相关制度、活动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下列活动制度:
第一条 工青妇、老干部工作在景洪市工会、市妇联、市共青团、市委老干局的组织领导下,院内工会、妇女小组、团支部、政治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二条 按月缴纳团、会费。
第三条 工会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形式主要是文化娱乐、体育、外出参观学习等。
第四条 每一位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参与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文化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 妇女小组做好本院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及时宣传、传达、实施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与婚姻家庭工作制度和方案。
第六条 团支部做好本院青年的权益维护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及时摸清团员和青年人的思想动态,做好青年入团和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培养工作。
第七条 政治处适时做好本院离退休干部的权益保障工作,开展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活动。
第八条 干警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的,由政治处负责组织看望、慰问。
第九条 代表本院参加各组织的活动,取得优秀成绩的,按有关规定报院党组批准予以表彰或物质鼓励。
第十条 我院干警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有关组织或部门审查后,报院党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