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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和党员学习制度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10:02

 

第一条  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完成院党组和市直机关工委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带领全院党员完成好本职工作;

(二) 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 加强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教育、管理好党员,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一) 支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学习和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相关文件,讨论和决定支部其它重大问题;

(二) 党小组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支部每半年至少上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以及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时事政策教育。

第三条  本院党支部认真开展以下民主评议制度:

(一) 每年在上级部门和党组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 民主评议在党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召集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分别评议,听取意见。支部对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研究做出答复;

(三) 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年终评选先进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党员标准来评议党员。

第四条  本院党支部建立以下党员学习制度: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法院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

(二) 坚持每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活动;

(三) 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支委和党小组活动和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主题,有笔记,有记录;

(四) 组织党员学习期间,任何人不准请假。凡因特殊事由需请假者,应经支部书记批准。

第五条  本院党支部严格落实以下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 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二) 民主生活会主要是总结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支部决议的情况,评价支委成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 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措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限期解决。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