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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10:02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原则,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院长负有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和当地党委、人大的指示、决议;

(二) 总揽全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带有全局性的工作;

(三) 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院各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报请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升职、升级、任免、调动、调配、奖惩等事项;

(五) 具体安排和部署全院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带领全院干警完成审判任务,完成上级机关和当地党委、人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作本院工作报告接受审议和监督;

(七) 作为本院的国家机关法人代表参与重大的会议活动和出席与法院事务有关的文书文件签字仪式;

(八) 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副院长负有以下职责:

(一) 积极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本院的管理向院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 指导和组织安排分管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审判任务;

(三) 审查和签批分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提请院长决定向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分管部门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四) 对分管部门的重大事务向院长、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进行请示和汇报;

(五) 协调与院长、各副院长所分管的部门人员车辆派遣、设施场所调用等职能交叉工作事务;

(六) 院长出差、学习、休假、外出开会等不在岗位履职期间,由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全院的日常事务;

(七) 分管派出人民法庭的副院长应深入乡镇农村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的监督指导;

(八) 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具体分管的职能部门和具体职责分工由院党组会做出决定,院党组会也可以根据本院的管理需要适时调整院长、副院长分管的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治处负有以下职责:

(一) 负责和组织安排本院的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干部队伍建设、业务培训考试等工作;

(二) 具体承办本院机构设置、组织人事、定员编制、法官等级和法警警衔评定等呈报呈批事务;

(三) 依照组织安排、人事任免、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招聘录用、晋职晋级、退职退休等方面的规定和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资格、履历、条件、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审查、考察和审核,督促进行工作交接、案卷移交,办理相关的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 审核、提请和申报本院及各部门、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等集体与个人的表扬表彰、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受奖事项;

(五) 关注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疏导化解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产生或因生活引发可能影响工作的不良情绪问题,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六) 负责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考勤等呈批和备案工作,做好本院退休、退养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退休退养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七) 管理并组织人民陪审员、实习人员参与本院的审判事务;

(八)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纪检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 抓好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二) 组织传达、学习相关的党和国家廉政纪律法规、政策、方针,监督和落实实施情况;

(三) 认真行使纪律检查职权,接受和办理对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积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 监督、考核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办案作风、审判纪律问题,发现、制止及纠正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上下班考勤、着装礼仪、接待当事人、来访群众等具体的工作事务中存在的、尚不够查处条件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

(五) 督促、检查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等的签署、执行情况;

(六) 督办上级领导及各级部门交办、转办和要求给予答复的来访信访案件,接待并办理群众以对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投诉为内容的来访信访;

(七) 根据本院领导机构的授权和安排,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违纪案件、来访信访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或专案组,开展专项重点工作;

(八)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立案庭负有以下职责:

(一) 审查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对检察机关要求本院依职权再审的检察建议或本院有可能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立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审查立案;

(二) 对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登记;办理本院各业务庭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上诉案件卷宗的归口移交登记;办理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卷宗移交审判监督庭备案评查手续;

(三) 按照立审分立、审执分离、审监分离的原则,做好统一登记立案、统一案件编号、统一计征诉讼费用、统一向相关业务庭移交案件等工作;

(四) 做好全院的司法统计报表、综合分析、报送等工作;

(五) 执行本院制定的有关审判机构职能分工规定中的立案庭负有的职责;

(六) 接受应如何办理起诉手续等方面的咨询、转办不属本院主管的事项,接待和处理来访信访;

(七) 对各业务庭的审理期限、执行期限进行跟踪管理,履行审判流程监督,对办案时限提前进行预警,发现并及时纠正超审限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八)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业务庭负有以下职责:

(一) 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分工,审理应由本院主管和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本院各业务庭具体的职能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确认和划分,本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在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划分和调整各业务庭局的职能分工;

(二) 在院党组、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确定的目标,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三) 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规范开庭审理、送达、宣判、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司法行为,保证案件质量,公正审判、文明执法;

(四) 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行政案件的协调,提高执行和解能力,妥善调处纠纷,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构建和谐司法服务;

(五) 做好本部门的案件登记、卷宗整理装订归档、案款和诉讼费的收结退审查、业务信息统计和报送备存等工作,保证记录清楚、材料完整、手续合法;

(六) 保证裁判文书质量,做到措词规范、用语严谨,逻辑缜密,说理性强,努力做到让当事人输赢明白,胜败皆服;

(七) 密切联系基层实际,开展巡回审理工作;热情接待到庭当事人及相关群众,做好案件当事人及亲属的思想疏导、情绪安抚、诉讼释明、判后释疑等工作;

(八) 完成上级法院、当地党委、人大和本院领导交办本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审判监督庭负有以下职责:

(一)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对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评查,提出评查意见;

(二) 对各业务庭上年度装订成册的卷宗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归档前的审核;

(三) 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考评,推广优秀典型裁判文书,发现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 开展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 对当事人及其他群众反复来访信访投诉中涉及到实体处理是否错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有关审判、执行业务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

(六) 开展案例研究和审判调研,及时发现和总结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推广审判经验;

(七) 通报案件质量情况,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审查决定;

(八) 完成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执行局负有以下职责:

(一) 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履行执行职责;

(二) 设立执行裁决合议庭,审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及需要以裁决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 负责本院执行案件;

(四) 负责办理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事项;

(五) 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

第十条 行政办公室负有以下职责:

(一) 负责本院行政后勤、文秘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二) 负责收发、转发、转达上级部门、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其各部门与本院的行政公文、文件、指示和工作安排;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务筹备、日程安排、会场布置、通知参会、组织协调、会议纪录等工作;

(三) 负责本院各类建设规划的项目申请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院财务、两庭建设、物质装备、诉讼费和案款收退、公务警用车辆、通讯设备等方面的规划、安排、购置、发放、调配和管理;

(四) 负责本院文件、法律文书、日常事务用证明文书等文字材料的打印、签章、下发、转发、备档等工作;妥善保管本院印章,做好日常用印签批审核、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 统筹安排和配合接待上级领导和部门来院指导工作、巡视考察、访问调研等事务,预备和计划本院领导的公务出差学习、外出开会、汇报工作的接送、旅宿安排等事项,做好本院的内外公务接待工作;

(六) 管理好本院干警、退休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常住闲杂人员计划生育、社会保险、身份户籍等资料档案的登记、备存等事务;

(七) 对本院的门卫值班、公共卫生、治安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本院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八)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后勤保障和文秘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法警队负有以下职责:

(一) 维护日常的办公秩序和法庭秩序,保障本院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和来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 依法值庭,担任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工作,依照审判长、独任法官的指令,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三) 担任公审、公判等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的安全警戒工作,负责本院办公场所范围内安全保卫工作;

(四) 担任刑事案件的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工作;

(五) 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六) 担任节假日的值班警卫工作;

(七)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其它职责;

(八) 根据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或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