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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02-11 09:02

 

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确实加强本院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和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和“从严治院、制度建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院领导干部齐抓共管,各部门责任明确,依靠本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参与,紧密联系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条 本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是本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本院民主生活会及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是本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院党组会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长及其他院党组成员在分管的部门范围或负责的岗位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领导责任,本院其他干警和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个人责任。

第五条 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每年都要按照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与监督责任书》,年终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对照责任书进行自评,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然后由院党组统一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应组织本部门及岗位结合实际,抓好法官的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专题教育、警示教育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带领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觉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探索和完善“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和不必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第七条 本院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委托拍卖、评估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机密。

第八条 本院干部的主要家庭成员,应充分发挥亲情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构筑预防和抵制腐败的家庭防线,积极与本院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的诱惑,把好家门关。不接受有碍配偶及子女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插手配偶及子女的工作,不干涉配偶和子女正确行使权力,不利用配偶及子女的权力和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经常关注配偶和子女的思想动态,及时提醒其廉洁自律,支持配偶和子女顶住歪风、守住廉洁,严格管教子女,坚决劝阻和制止配偶和子女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考核目标为:一年中无枉法裁判案件,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无矛盾激化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影响恶劣违法违纪案件,即实现年内“六无”,同时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部门适当的奖励;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严格按党纪国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失职造成发生问题,不能实现年内“六无”,除追究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外,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年终本部门及负责人的参评先进资格。

第十一条 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院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