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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糯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

作者 : 刑一庭 陈琛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21 15:11

 


【案

一审案号:2018)云2801刑初584号

【裁判要旨】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糯香。

2018年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岩糯香与被害人高国金在景洪市普文镇光辉岁月KTV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斗殴,随即被旁人拉开。后岩糯香驾车载岩罕凤返回位于景洪市普文镇城子村委会城子村一组16号的家,高国金乘坐谷银曾驾驶的摩托车尾随岩糯香车辆至被告人岩糯香家门口,当岩糯香从车上下来时,高国金冲上去再次与岩糯香发生斗殴,随后岩糯香就跑进家中拿刀将高国金砍伤,在砍高国金过程中同时将谷银曾的右手指砍伤。案发后,被告人岩糯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国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谷银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审判】

被告人岩糯香为避免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但在持刀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系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糯香因防卫过当致人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岩糯香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岩糯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本案中:一、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整个案情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当天有二次冲突,第一次是在KTV,双方发生冲突后,随即被拉开,然后,被告人同其兄弟开车回家,但被害人却叫人同他一起骑摩托车尾随被告人的车辆到被告人家门口。被告人下车后发现被害人就问他来干什么,被告人供述称其到家门口才下车就被高国金冲上来按住脖子这一细节与证人岩罕凤证言所证实的“当我表哥开好门准备上车时高国金冲上来将我表哥按在车头上”,虽对被告人是否开门这一细节有出入,但对被告人在车旁边时被被害人冲上来按住这一情节能相互印证,同时从证人岩烧共、玉尖证言中提及被告人的脖子有被抓的痕迹,以上证据能证实被害人首先动手打人。根据被告人及证人岩罕凤、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综合来看,被告人及被害人的第二次拉扯已经进入家门口1、2米处,被告人持刀砍伤被害人后就停止了砍人的动作,然后马上报警。从证人岩烧共、玉尖证人证言来看,当他们听见被告人吼叫声后,下楼就看见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岩罕凤、谷银曾站在其家院子里,也能佐证当时打斗现场位于家门口和家里院子处。被害人殴打行为是明显为不法侵害行为且正在进行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凌晨3时许,被害人尾随被告人到家门口,然后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人从家里取刀对被害人进行防卫,在制止被害人后停止防卫行并电话报警处理。法律不能赋予被告人较高的注意义务,即在当时的情况下在被人尾随跟至家门口并对其进行殴打时要准确判断被害人的意图是什么,被害人是否持有凶器,故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且具有正当性。三、从被害人所受到伤害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来看,从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进行综合判断,被告人当时是可以选择报警或躲避的方式避免事态升级,被告人选择拿出家中凶器对被害人进行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证人谷银曾受轻微伤的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事态升级,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岩糯香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作出了被告人岩糯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