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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和顺妨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罪及其处罚

作者 : 刑一庭 陈琛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13 16:11


【案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683号

【裁判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处罚。

【案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和顺

2019年4月29日15时40分许,勐海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光昌、张跃斌、起戈等人在对日月康城小区23栋2单元302室进行民事执行公务活动时,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后,被告人彭和顺依然使用暴力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并对执法人员杨光昌进行殴打。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光昌的伤情为轻微伤。

【审判】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和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彭和顺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供认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书面具结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彭和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我国《刑法》第三二百七十七条对妨害公务罪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以暴力、语言攻击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被告人彭和顺在执法人员依法亮明身份后,依然使用暴力阻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景洪市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