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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主强奸、抢劫案

作者 :郭琼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1


-----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因害怕危害结果发生,而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强奸罪,系犯罪中止

                

【案号】

一审案号:(2019)云2801刑初41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欲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害怕危害结果发生,而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的,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系犯罪中止。

【案情】

公诉机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把主

2018年5月26日4时20分许,被害人李佳步行经过景洪市江北曼阁巷罕枫客栈斜对面时,被告人把主以问路为由,与被害人李佳搭讪。随后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跳刀威胁被害人,意图劫取财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把主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因考虑到自己曾因强奸罪被判刑,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被告人把主将被害人李佳随身携带的6000元人民币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把主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把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在实施强奸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中止)。对被告人把主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把主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成立强奸罪中止,对辩护人提出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把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把主退赔被害人李佳人民币6000元。

三、黑色大运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评析】

把主的犯罪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分普通的犯罪中止和特殊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的形态。其成立同时具有三个条件:1、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3、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分子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尚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殊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除具备普通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的条件,即行为人必须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把主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分类中的普通的犯罪中止。原因在于:一是把主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放弃自己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其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及时性。二是把主的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本案中,从犯罪分子与受害人的体能看,把主是成年人,被害人作为女性,双方的体力有着明显的悬殊和差别,如果把主主观上没有自动地、彻底地放弃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念头,那么被害人的反抗力量和能力是根本无法与一个成年男性相提并论的,也即,在当时均无其它客观因素干预把主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其要将其行为继续进行下去,无放弃的念头,他是完全可以完成所要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因此,应当认定把主的犯罪是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而自动地停止下来,从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且其放弃的犯罪念头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的。由此可见,把主的犯罪行为符合了犯罪形态中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为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