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案例选登

魏尼金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魏尼金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基本案情】

2018628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景洪市景讷乡盘江生产队13号被告人魏尼金家中杂物房内查获两支疑似射钉枪及射钉弹52发。

经鉴定,送检的编号为2018-HJ-0073-012018-HJ-0073-02的物证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01775日,被告人魏尼金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尼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尼金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尼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根据刑法128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魏尼金经公安传唤到案,且将枪支及弹药上交,可以从轻处罚。

特别是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老百姓缺乏非法持有枪支的法律意识,通过该案例告诫广大公民,不要在家中私藏枪支弹药,不要对自己对别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