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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嘎盗窃一案

作者 :四大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2

打嘎盗窃一案

 

【基本案情】

2017102619时许,被告人打嘎窜至景洪市万达二期员工公寓4栋,趁无人之际,进入4106室被害人江建中家中,将江建中摆放在室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

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350元。已收缴,退还被害人。

201710月一天20时许,被告人打嘎窜至景洪市万达二期,趁无人之际,进入员工公寓3106室,将罗刚摆放在室内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iPhone6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元。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2017102920时许,被告人打嘎窜至景洪市万达二期B23栋,趁无人之际,进入该栋2单元102 室被害人谢雯柯杏家中,将谢雯柯杏摆在卧室包内的现金400元盗走。

2017103120时许,被告人打嘎再次窜至景洪市万达二期B232单元102 室被害人谢雯柯杏家中,将摆放在室内的一部白色华为MZ-803L平板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平板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1444 元。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201711421时许,被告人打嘎窜至景洪市万达二期B14栋趁无人之际,进入1单元202室被害人李亮家中,将李亮摆放在家中的900美元、现金50元人民币、玉牌一枚、Seagate硬盘一个等财物盗走。后被告人打嘎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西双版纳医院被万达二期安保人员抓获并。经鉴定,被盗玉牌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被盗硬盘价格为人民币500元。经中国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营业部认定,被盗的900美元为真钞,被盗时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00美元兑换656.67元人民币,900美元等值5910.03元人民币。被盗物品及现金均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打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财物均予以收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打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观点分析】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且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才成立盗窃罪。本案被告人打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打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及现金均已收缴,并发还了被害人。根据刑法67条的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的盗窃,根据《盗窃案件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只是一次盗窃。但是在同一地点盗窃三次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本案被告人打嘎构成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根据《盗窃案件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根据解释,被告人盗窃的地点在他人生活的私密空间,属于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