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4日,王某某向曾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所借款项,形成民间借贷纠纷。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云28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于2016年8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内容确定的义务,曾某某与2016年11月23日向景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洪市法院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景洪市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支付了5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剩余部分履行完毕,承诺到期后王某某未履行,2017年7月4日景洪市法院作出(2017)云2801执204号之一裁定书,扣留提取被告人王某某在租户李某某处的房屋租金收入100000元。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某向李某某收取了房屋租金1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租金后,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曾某某返还剩余的借款本息。被执行人王某某、案外人李某某无视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扣留提取的房屋租金规定,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景洪市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9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逮捕,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随后申请人曾某某向景洪市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2018年9月30日,景洪市法院根据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作出(2018)云2801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在案外人李某某的配合下,将裁定书扣留提取的房租费取走后没有继续履行剩余的借款本息,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惩治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成为景洪市法院2018年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公诉而获刑的首个被执行人,对 “以身试法”行为进行惩戒对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威慑的作用,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对法院判决的遵守和执行,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有利于打赢执行难这场硬战。